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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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中,金钱给付类纠纷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诉讼阶段或诉前,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足额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资金、房产等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债权人却未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债务长期未清偿。
那么,足额保全但债权人未申请执行,还应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最高院在《沈阳某某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即便诉讼阶段已足额查封债务人账户资金,申请人总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仍应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人民法院已足额保全被执行人资金,执行依据生效后债权人未申请执行,应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即使被足额保全,但在债务人未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情况下,要求债务人(被执行人)负担具有惩罚功能的迟延履行利息,是解释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结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系解释结论:
其一,从债权人债权获得清偿角度来看,即使该部分资金被保全,但债权人仍然不能享受到该笔款项的使用价值,其因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而遭受的不利仍然持续。而作为负担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债务人而言,及时全面履行债务,系其义务和责任,不因债权人未申请强制执行而得以展期或者减免。
其二,从债务人负担及时全面履行债务的角度来看,即使债权人未申请执行,债务人仍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划拨或者提取相应资金,以用于清偿生效判决已确定的债务,以符合《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规定的不计算迟延债务利息的条件。
其三,从民法典所规定的替代性消灭债务制度来看,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债务人仍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提存该笔资金;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了债务;在债务人的债务已获清偿的逻辑基础上,其当然无需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其四,从债权人存在拖延执行的救济角度来看,对于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用被保全的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存在债权人迟延受领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且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亦当然包括无须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其五,从被保全资金产生孳息的获益角度来看,即使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资金,在保全阶段往往仍产生相应的孳息,而该笔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故在该笔资金的孳息归被执行人所有的情况下,由其对未享有该孳息利益的债权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责任,亦符合公平原则。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在人民法院已足额冻结债务人资金,且执行依据生效后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现行法律已经提供了多种免除债务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体系性制度工具。这些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应明确知悉。不知法而不可宥,应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原则。
周军律师提醒,诉讼中被足额保全,但债权人胜诉后未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责任,仍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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