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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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形式通常不规范,借贷合同或口头约定中,有时候习惯以“分”作为利率单位。
那么,借条约定 “年息一分二”,年化利率是 1.2% 还是 12%?
武汉中院在《邱某琴与周某涛、朱某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明确: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结合交易习惯、市场利率及一般理性人的认识认定,在借条中约定的“年息一分二”应当理解为年利率12%。
法院认为,
关于案涉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本案中,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市场利率及一般理性人的认识予以确定。
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周某涛举证的银行流水及邱某琴陈述的情况来看,双方前期的借款均是按照年利率14.4%和12%的标准进行约定和支付,邱某琴对此予以认可,邱某琴上诉主张双方在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利息变更为按年息一分二予以计算,但结合双方频繁的交易往来及案涉借款由来,邱某琴亦认可其收取周某涛出借的案涉款项对外再转借款,双方均系商业从业主体,邱某琴亦为银行工作人员,该陈述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故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年息一分二”应当理解为年利率12%。
关于20万元借款,邱某琴上诉主张其于2024年2月7日向周某涛还款5万元,因双方未约定该笔款项系偿还的借款本金还是利息,故本院按照先息后本方式冲抵借款20万元,将5万元冲抵2023年1月13日至2024年2月7日的利息200000×12%×390天÷365=25643.84元,因周某涛在本案中自认邱某琴还款的5万元冲抵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2.4万元,邱某琴差欠周某涛借款本金17.4万元,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40万元借款,经本院重新核算(详见附表),截止2022年12月24日止,邱某琴尚欠周某涛借款本金321438元。故,本院认定邱某琴向周某涛偿还借款495438元及利息,以321438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算,以17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算,分别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周军律师提醒,写借条时,优先采用“年化利率××%”的标准写法,从根源上避免利息争议。遇到借条效力、利息计算、逾期维权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依法维权,以免少收本息或多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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