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发文称,自己向某地法院提交了网上立案材料和申请后,收到的“审核意见”居然是,“请将起诉的所有材料交到或寄到(EMS邮政快递)某某综治中心”,先进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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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于法院在立案之前,先是推荐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并不陌生,但对这样的干脆不立案的强制要求接受诉前调解的做法,却是感到意外,而且是首次遇到。
如此不立案的法院要求将材料寄到综治中心调解,实际上是将立案前的案件调解通过法院决定设置成了司法诉讼前的强制性的前置程序,已经由不得当事人选择了。
根据介绍,案件材料邮寄给综治中心后,经过一番时间之后,“纠纷调处中心”会出具一份调解不成的证明。有了这份证明,法院才会正式审查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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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律师感到意外的是,这个所谓的“纠纷调处中心”,居然是“一家民营的调解中心”。
法院将案件推荐或委派给民营的调解中心调处,正在多地出现
网上搜索“商事组织入驻法院”,会得到一大串的相关事例。例如,某地法院今年2月13日的“公告”显示,为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健全多元解纷体系,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经综合评估,法院与某某律政民商事调解中心、某某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建立诉调对接合作关系。
“即日起,本院将向上述合作组织委派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通过上述组织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告”也显示,上述跟法院达成“诉调对接合作关系”,均是司法厅或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也是可以营收、盈利的,因此也就有了“商事调解”的简称。说白了,这些商事组织调解案件,也是要收费的。
虽然上述的“公告”给出的是,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但公告附带的调解流程表格显示的是,“法院委派案件”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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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荐或委托案件先进行商事调解,有些律所已经看到了新领域的商机
例如,今年1月份,某地的一法律纠纷调解中心发布的宣传文章显示,当地法院召开了2025年度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暨培训座谈会,众多特邀调解组织代表受邀参会,与法院相关庭室负责人共话调解工作新发展。会上介绍,2025年,法院共有3000多起调解成功案件。
根据介绍,这家法律纠纷调解中心事由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发起,经当地司法局批准设立,深耕诉前、商事等多元调解,已入驻多家法院。
再如,2025年7月,某全国大型连锁律所某地分所发文宣称,已经成立了调解中心,并举办了调解员培训会。首批调解员中,20余名律师代表到场受聘,涵盖民商事、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多领域。
根据介绍,该中心的设立及工作开展,标志着律所开始构建“诉讼+调解”法律服务体系,开展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资源整合,与法院、仲裁机构建立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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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2025年11月,2025年11月18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某商事调解中心成立大会,以此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决策部署,主动融入“诉讼+调解”有机衔接。首批调解员由27名律师组建。
会上,调解中心理事长、某律师直言设立原因有二:一是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突出,正在大力推进多元化案件纠纷处理;二是传统法律服务承压背景下,拓展调解等新型业务赛道,是律所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
不要以为入驻法院、或是跟法院达成合作关系的商事调解中心,都是律所或律师发起的,其实不然,很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商事调解中心,也正在招录入驻法院的调解人员。众多律所设立调解中心,不过是想要趁着东风分一杯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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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文章开头律师遭遇的,法院立案审查之前,要求先将案件经过“综治中心”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不过是各地法院正在推行的“诉讼+商事调解”审案模式的具体实践形式之一罢了。能让律师感到新奇的,说明这项制度也才刚刚推行。
不要以为这样的调解形式只有一审立案之前才有,2月25日,某中级法院的官宣文章称,两家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二审法院采用“法院+商事调解”的创新调解模式,双方当事人自愿与某工程争议国际调解中心签署同意委托调解协议书,并同意支付调解费用,40天内即解决纠纷。
根据介绍,近年来当地两级法院在诉前、诉中广泛引入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特邀调解。截至2025年,两级法院委托商事调解组织参与特邀调解数量超7000件,调解成功数量超1000件。
司法诉讼中,引入社会力量、商业力量参与案件处理,不得不说这是一大司法创新。至于影响和效果、法律依据等,至今未见有相关理论性和论证性的文章深入讨论。
这也提醒大家,今后打官司,不要以为身处法院办公室给你调解案件的,或是冠名法院调解人员叫你去处理案件的,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有可能给你调解案件的跟你一样,也是社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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