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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小说再版时取得的稿酬是否要与第一次出版的稿酬合并计税?
答:这种情况下的再版稿酬不需要与第一次出版的稿酬合并计税,而是按分次所得单独计税,根据国税发〔1994〕89 号文的规定:个人以图书等方式出版同一作品,若属于再版取得稿酬,可按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
小张首次出版小说获稿酬5000元,预扣预缴税额为5000×(1 - 20%)×20%×(1 - 30%)=560 元;后续该小说再版又获稿酬4000元,再版部分单独计税,税额为4000×(1 - 20%)×20%×(1 - 30%)=448元,两次税款分开计算,互不关联。
不过这两次稿酬所得,最终都需在对应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与小张当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合并,按年核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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