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元就可以“买断”公共露台的使用权?近日,家住柳南区瑞龙路荣和公园里小区3栋303号房的业主吴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其邻居302号房业主自称买下了公共露台的使用权,并用铁杆封住了她家通往露台的门,双方就此产生矛盾纠纷,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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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家通往露台的门被铁杆封住。
通往露台的门
被三根铁杆封住
吴女士介绍,她是小区3栋303号房业主,该楼栋3楼设有西南、东北两处公共露台,但不连通。其中,她家的客厅连接西南面的露台,阳光房连接东北面的露台。除此之外,304号房的客厅连接西南面的露台,302号房的卧室则连接东北面的露台。
记者在吴女士家的阳光房内看到,其中一面墙上开凿有一个宽约60厘米的槽,槽上加装了一扇高约2.2米的推拉门,不过门外焊接有3根铁杆,因此推门仅能推开一条缝隙,无法从此处通行。
记者进入东北面的公共露台,看到302号房的卧室紧邻公共露台,其落地窗上也安装了一扇门。屋外除了302号房业主堆放的杂物外,一处公共栏杆上还安装有一个摄像头,镜头对着吴女士家的阳光房。而在吴女士家的外墙上也安装有一个摄像头,镜头则对着阳光房外的一片区域。吴女士说,这两处摄像头是双方各自为保护隐私而委托物业安装的,不过她并不理解邻居家的摄像头为何要对准自家阳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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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露台区域连接着302号房的卧室。
记者再进入西南面的公共露台,看到该露台上以303号房、304号房中间的墙体为分界线,304号房的杂物摆放在其门前区域。304号房的业主认为露台是公共区域,不应由个人独自使用。
花钱可以买下公共露台使用权?
吴女士说,2020年她家人在看房的时候,一名姓陈的销售人员称,若想单独享有公共露台的使用权,则需额外支付2万元,吴女士的家人支付了这笔钱。“2021年收房的时候,我们认为公共露台不应该存在单独使用的权利,而是应该与邻居共同使用,于是向房开方提出退款,房开方也退还了这笔钱。”
2025年8月,房屋装修期间,吴女士将上述推拉门建成后,302号房邻居将这一情况分别投诉给小区物业和城管部门。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查看情况后,向吴女士发放了《整改通知书》,理由是吴女士私自拆除墙体。执法人员则建议双方友好协商。
吴女士认为在自家墙上搭建一个推拉门,并未扩大房屋面积,不存在违建,且有利于其家人协助物业管理公共露台区域,于是并未进行整改。她说:“东北面的露台只能从我家和302号房进入。如果有紧急情况且302号房业主不在家,物业人员可以通过我家的这扇门进出露台。”
2025年9月,302号房的业主安排人员在吴女士家的阳光房门外加装了一根铁杆。2026年2月12日,房屋所属社区和派出所联合开展调解。吴女士称,在调解会上302号房业主说自己花费2万元买下了东北面露台的使用权,但当她要求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时,对方未能提供。
在多方调解下,双方暂时达成一致意见,即吴女士恢复被拆除的墙体,双方加装的摄像头保护好各自隐私。2月13日,吴女士发现自己的阳光房推拉门外侧,又增加了两根铁杆,整改计划因此搁置。
物业:将持续做好沟通工作
随后,记者联系到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欧先生。欧先生介绍,公共露台属于公共区域,物业将尽力做好双方的协调工作。“303号房目前的问题是对原有墙体进行了改造,我们认为这一点是需要整改的。”欧先生认为,303号房进入露台的方法应该再另外考虑。
同时,记者尝试联系302号房业主,但对方未作回应。日前,吴女士已将3根铁杆拆除。记者将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小区公共露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出售、单个业主亦无权买断专属使用权,相关“付费购买使用权”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业主均享有合理使用权利。同时,吴女士在墙体开槽加装推拉门,属于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违规改动墙体,不符合住宅装修管理规定,物业要求整改有法有据。相邻双方应尊重共有权属与装修规范,通过协商合理使用公共区域,不得采取私设障碍等违法行为,避免激化矛盾。
正月十四,向您问好
来源/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
审核/王中 编辑/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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