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王储的主持下,原告吉林省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何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起争议得以解决。
案件中,原告因工程款及违约金支付问题,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相关款项。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储并未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深入了解案情,敏锐地注意到案件事实相对清晰,双方均有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实质性地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促进企业经营尽快回归正轨,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首选方式。
调解过程中,法官秉持公平公正、自愿合法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听取双方意见,厘清争议焦点,从法律、情理、企业经营实际等多角度进行释法明理和沟通疏导。一方面,引导原告理解被告可能面临的经营压力,理性主张权益;另一方面,督促被告正视自身合同义务,诚信履行付款责任。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和巧妙斡旋,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就款项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此次成功调解是净月法院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的生动缩影。法院通过强化诉讼调解,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纠纷化解效率,更营造了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净月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升调解工作质效,努力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让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更多司法智慧和力量。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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