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法律适用与证据认定仍存广泛争议的背景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近期再被质疑存在关键程序瑕疵。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方反映,该案在二审裁判中,完全跳过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定行政执法认定环节,未遵循相关法规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必要衔接,即直接以刑事手段对相关经营行为进行定性追责。此举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并与中央明确强调的“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政策精神相悖。一、关键程序缺失:金融监管行政执法认定环节“悬空”“对于是否构成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不能越位行权。”赵德荣的代理律师指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调查、核实、认定并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定行政机关。然而,在本案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二审的全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后续承接相关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均未依法对亚元公司所涉业务的合法性进行性质认定,也未出具任何认定其属于“非法金融业务”的书面意见。代理方进一步援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强调,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依法应先由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对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再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如需专业性认定,亦应移送或商请行政机关出具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既未按规定委托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前置的专业认定,也未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于先行审查,而是直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实质上架空了‘先行政认定、后刑事追责’的法定衔接流程,程序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二、司法权边界之辩:刑事判定是否替代了行政专业判断?更引发质疑的是,在缺乏金融监管行政机关权威认定意见的情况下,二审裁定书直接对亚元公司经营的“投资咨询业务”进行了性质判断,认定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务属性,并据此作出有罪裁判。“这实质上是以刑事司法判断替代了行政监管的专业判断,模糊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代理律师表示,亚元公司的经营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明确包含“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等内容。在现行金融管理法律框架下,“投资咨询”业务并未设定需金融监管部门前置审批的许可。从具体业务模式看,亚元公司为投资人提供项目信息、签订委托代投协议、协助办理相关股权托管交易等行为,均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权融资中介服务的原则规定,属于合法的市场经营活动。“始终没有任何一个法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文件认定我们的业务违法。在缺乏这一关键前置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其逻辑起点值得商榷。”赵德荣表示,其业务开展期间,从未收到来自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整改通知或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在行政监管机关未作出违法性认定的前提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实质上是以刑事裁判权覆盖了本应优先行使的行政监管权,可能不当扩大了刑事打击面,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背离政策导向:涉企案件司法处理需彰显产权保护精神此案的处理方式也引发了关于司法政策导向的讨论。赵德荣一方认为,本案与中央持续强调的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不符。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该公司的业务本质是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股权融资提供信息与中介服务,有助于促进资本要素与实体经济的对接,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一位不愿具名的经济法学专家评论指出,近年来,中央层面多次重申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处理涉企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监管机关在专业领域的首次判断权,恪守“行刑衔接”的程序要求,避免刑事司法权过早、过度介入尚在行政监管范畴内的市场行为。跳过行政认定直接进行刑事追责的做法,不仅可能影响个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目前,赵德荣方已在申诉材料中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严重缺失”列为核心申诉理由之一,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对该案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可能的错误裁判。此案的后续进展,关乎具体企业的权益,也触及行政权与司法权边界、涉企案件司法政策把握等深层法律议题,将持续引发法律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在亚元公司“非吸”案件法律适用与证据认定仍存广泛争议的背景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书,近期再被质疑存在关键程序瑕疵。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及其代理方反映,该案在二审裁判中,完全跳过了金融监管部门的法定行政执法认定环节,未遵循相关法规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必要衔接,即直接以刑事手段对相关经营行为进行定性追责。此举涉嫌违反法定程序,并与中央明确强调的“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政策精神相悖。
一、关键程序缺失:金融监管行政执法认定环节“悬空”
“对于是否构成非法金融业务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不能越位行权。”赵德荣的代理律师指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调查、核实、认定并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定行政机关。然而,在本案从侦查、起诉到一审、二审的全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及后续承接相关职责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均未依法对亚元公司所涉业务的合法性进行性质认定,也未出具任何认定其属于“非法金融业务”的书面意见。
代理方进一步援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强调,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依法应先由金融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对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再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如需专业性认定,亦应移送或商请行政机关出具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既未按规定委托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前置的专业认定,也未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于先行审查,而是直接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实质上架空了‘先行政认定、后刑事追责’的法定衔接流程,程序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
二、司法权边界之辩:刑事判定是否替代了行政专业判断?
更引发质疑的是,在缺乏金融监管行政机关权威认定意见的情况下,二审裁定书直接对亚元公司经营的“投资咨询业务”进行了性质判断,认定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务属性,并据此作出有罪裁判。
“这实质上是以刑事司法判断替代了行政监管的专业判断,模糊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代理律师表示,亚元公司的经营范围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明确包含“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等内容。在现行金融管理法律框架下,“投资咨询”业务并未设定需金融监管部门前置审批的许可。从具体业务模式看,亚元公司为投资人提供项目信息、签订委托代投协议、协助办理相关股权托管交易等行为,均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股权融资中介服务的原则规定,属于合法的市场经营活动。
“始终没有任何一个法定的金融监管部门出具文件认定我们的业务违法。在缺乏这一关键前置认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其逻辑起点值得商榷。”赵德荣表示,其业务开展期间,从未收到来自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整改通知或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在行政监管机关未作出违法性认定的前提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实质上是以刑事裁判权覆盖了本应优先行使的行政监管权,可能不当扩大了刑事打击面,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背离政策导向:涉企案件司法处理需彰显产权保护精神
此案的处理方式也引发了关于司法政策导向的讨论。赵德荣一方认为,本案与中央持续强调的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不符。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该公司的业务本质是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股权融资提供信息与中介服务,有助于促进资本要素与实体经济的对接,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方向。”一位不愿具名的经济法学专家评论指出,近年来,中央层面多次重申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处理涉企案件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监管机关在专业领域的首次判断权,恪守“行刑衔接”的程序要求,避免刑事司法权过早、过度介入尚在行政监管范畴内的市场行为。跳过行政认定直接进行刑事追责的做法,不仅可能影响个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形成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目前,赵德荣方已在申诉材料中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严重缺失”列为核心申诉理由之一,请求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对该案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撤销(2022)川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可能的错误裁判。此案的后续进展,关乎具体企业的权益,也触及行政权与司法权边界、涉企案件司法政策把握等深层法律议题,将持续引发法律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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