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导医疗美容行业合规开展广告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向全市相关活动主体发布以下合规提示,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一、资质先行,无证无审别发广告
一是机构资质。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范畴,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划重点!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任何涉及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或暗示具有医疗美容效果的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二是广告审查。医疗美容广告在发布前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发布。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广告主应当重新向医疗广告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三是依法查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美容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二、内容合规,十大行为坚决禁止
医疗美容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触碰以下十条“高压线”:
一是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将容貌好坏和能力高低、贫富、成功与否挂钩,不得鼓吹“颜值决定一切”“容貌不佳难立足”,拒绝传递畸形审美;
二是未经药品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宣传;
三是医疗美容效果因人而异,严禁在广告中使用“百分百见效”“零风险”“包治包美”等话术,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
四是不得利用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的名义背书,不得利用患者名义、形象或诊疗前后对比图作证明,避免误导消费者;
五是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以个人名义或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种草达人”等,均属于广告代言,一律禁止;
六是不得借健康养生科普、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宣传医疗美容机构或服务,科普页面也不能附带医疗美容机构地址、联系方式、跳转链接等;
七是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八是不得虚构诊疗技术、夸大药品器械效果、隐瞒项目风险,所有广告宣传内容都要有事实依据;
九是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发送不以疾病治疗功能为目的的医疗美容广告;
十是不得作出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形式规范,营销宣传别耍“小聪明”
一是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清晰标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和医疗机构第一名称,视频广告需全程标示。
二是不得通过“种草”软文、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直播视频等形式违规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三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网络直播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四是严禁虚构、冒用患者、医生、医疗机构或者科研院所名义、形象为医疗美容广告作推荐、证明。
五是团购、促销等医疗美容广告,不得以无真实服务支撑的“9.9元医美”“白菜价变美”“零元体验”等低价噱头,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医疗美容广告活动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美没有统一标准,理性追求美才是正道。广大消费者应树立理性消费观念,提高科学甄别能力,拒绝被容貌焦虑裹挟,选择有正规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如发现违法违规医疗美容广告线索,可随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呼吁所有医疗美容行业经营主体坚守合规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美容广告市场环境,让“变美”更安心、更放心!
END 感谢关注合肥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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