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伤害类案件一律进行伤情成因分析。这不是法律规定,不是官方通报,是发自内心的建议。这里的伤害类案件,主要是指故意伤害案件。
之所以这样建议,是因为很多案件中缺乏伤情成因分析,“谁受伤谁有理”的观念仍然大量存在,“还手即互殴”的简单思维还未消除。
其实,伤情成因的分析,无需法律规定,无需任何人建议,这属于办案人员的法定职责。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如何定罪量刑呢?
我写过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成伤机制鉴定问题,有人说,成伤机制能解决一切问题吗?做了成伤机制鉴定就能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吗?我并没有表达“成伤机制鉴定是解决因果关系的唯一手段”这个观点。成伤机制鉴定是辅助查清因果关系的手段之一,这没问题。
伤情成因分析,并非成伤机制鉴定,两者依然不划等号。伤情成因分析,也不一定要进行鉴定,但是涉及鉴定时,可能需要进行伤病关系分析、新旧伤的区分、成伤机制分析、致伤物推断、影像学同一性认定、视频资料分析等鉴定。
伤情成因分析,应该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过程,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都要关注。不能让违法人员成为漏网之鱼,也不要错抓了人。
其实,伤情成因分析,有据可循,有案可查。
2024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对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做了具体规定,其实很多规定都是与伤情成因分析有关联的。
![]()
为什么会出这个规定?应该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统一、不规范的做法或者苗头。办案人员只要认真执行该规定,会大大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但是,个别人员学习不深入、不彻底,执行有偏差,简单思维、片面理解,技术问题不向技术人员咨询,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多问几个“为什么”,案件办理就可能出现错误。
虽然这是检察机关的规定,作为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也应该参照执行,因为对于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大家虽然分工不同,但是都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
该规定发布后,最高检于2025年发布8件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中的鼻骨骨折案件启动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经过视频分析、影像比对,认定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依据不充分、论证不全面,并启动重新鉴定,后经鉴定认定鼻骨骨折系陈旧伤损伤,不宜评定损伤程度。本案通过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准确区分新旧伤,明确因果关系,查清伤情成因,避免了错案发生。
![]()
看似简单的鼻骨骨折,涉及到了力学、生物医学等专业,需要对视频进行细致的研究,还需要检察官、检察技术人员、影像专业人员、法医的共同参与,才还原了案件事实,避免了一起错案。如果简单思维,构成轻伤后,在没有审查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拒绝重新鉴定,侦查机关直接以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第一关就已经失守了,如果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办案人员也如此办案,可想而知,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就会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
这种情形,虽然不敢说普遍,但是为数不少。我遇到过一些案例,一旦构成轻伤,马上刑拘,之后逼迫和解,不允许重新鉴定。这里面有没有冤情,不得而知。
所以,伤情成因分析是一定要做的,至于是否需要启动鉴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个建议不是有感而发,而是有据可依,也是一些险些酿成错案的案件带给我们的启发。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