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亚元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真实事实与裁定书的结论形成了剧烈冲突。赵德荣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
- 行为合法性基础:成都亚元公司介绍投资人进行投资的权利来源于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香港柜台市场有限公司HKOTC)以及在该柜台挂牌交易的公司(晟泉公司、京驰公司等)的授权及委托。上述公司的股权交易经营活动至今仍在合法进行,因此作为受托人的赵德荣的相关活动,也应被认定为合法。
- 授权主体的合法性:香港亚太中小企业柜台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俗称“香港三板市场”)是经香港注册署合法注册并存续的柜台市场机构。其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面向的投资对象为全球范围内具有购买挂牌公司股权意向的不特定人群。这与内地合法的股权交易平台(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性质与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均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债券转让及融资咨询等服务。赵德荣及亚元公司作为中介,仅为特定人群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未超出合法委托范围。
- 市场背景与实际案例:根据公开信息,香港柜台市场作为亚洲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者的金融服务平台,具有融资成本低、效率高、准入门槛低等特点,是中小企业融资与国际化的重要渠道。近期仍有包括晟泉矿业、大阪生态等多家企业通过该市场合法挂牌融资。这进一步表明相关市场活动具备合法基础。
综上,赵德荣的行为系基于合法授权的中介咨询服务,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缺乏非法性、社会性及公开性特征。成都法官依然强行判定“非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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