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吉某与唐某、赵某等人聚餐饮酒。聚餐后,唐某为吉某联系代驾并将车辆停至指定停车场,赵某驾车送吉某到停车场。次日凌晨,吉某醉酒后驾车,以约159.3km/h的速度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致五人受伤、三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吉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
事发后,吉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脾脏切除构成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吉某遂将赵某、唐某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赵某、唐某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驳回吉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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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男子醉驾发生事故致残
起诉2名聚餐者索赔1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7日晚,被告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珠江路某饭店组织聚餐,邀请了被告赵某等人参加。当晚约19时30分,原告吉某经与赵某联系后,自行前往该饭店参与聚餐。席间,吉某、唐某及案外人王某甲等人共同饮用啤酒约10瓶,其中吉某饮用约3瓶,赵某未饮酒。聚餐于当晚约22时左右结束。
聚餐结束后,被告唐某为原告联系代驾将原告驾驶的轿车驾驶至洛阳市停车场停放,并支付了代驾费用。同时,被告赵某驾驶其本人车辆搭载原告一同前往上述停车场。车辆停放妥当后,吉某从赵某车上下车,二被告随即离开。此后至次日凌晨事故发生时,二被告未与吉某再行联系,亦不知其后续去向。
同年7月18日1时43分许,吉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9mg/100mL)驾驶轿车,在洛阳市古城快速路某处以约159.3km/h的速度(限速80km/h)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引发连环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吉某本人在内的五人受伤、三车受损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严重后果。经交警认定,吉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吉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事故发生后,吉某为治疗伤情、赔偿其他事故受损方损失等,支出部分费用。后经鉴定,吉某脾脏切除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多发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此后,吉某将赵某、唐某起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7万余元。
法院:二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首先,从义务履行情况看,在聚餐结束时,二被告已积极采取了合理措施以防范即时风险,在原告明确表示欲酒后驾车的情况下,被告唐某为其联系代驾,并将车辆妥善停放至指定停车场,被告赵某则驾车将原告送至停车场。上述行为已有效中断了原告“饮酒”与“驾车”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直接连接,履行了共饮人应尽的提醒、劝阻、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从因果关系看,原告所受损害的直接且根本原因,系其自身在数小时后的凌晨,实施的醉酒驾驶、严重超速、未保持安全车距等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原告自主实施酒后驾车的违法且危险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二被告在聚餐结束时的行为,与原告时隔数小时后自主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已显著减弱乃至中断。
最后,从社会效果考量,法律不能苛求共同聚餐者对饮酒人结束聚会后数小时的行为持续承担监护责任,亦不能将正常的社交聚餐活动置于过重的法律风险之下,本案纠纷中,二被告在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要求其承担超越普通认知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后续发生的损失赔偿义务显为不当。
综上,原告吉某要求被告赵某、唐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吉某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张寻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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