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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户口一直在这套公房里,虽然我在外地工作,但房子也有我一份!”这是许多公房纠纷中常见的论点。吴先生从小随父母居住单位公房,户口也在此。成年后他去外地发展并购房,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后来其父母去世,其弟弟一家实际居住在该公房内并变更了承租人。吴先生得知后,以户口未迁出、自己是合法同住人为由,要求分割居住权益或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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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等于居住权吗?答案是否定的。公房权益的核心在于“实际居住”和“他处无房”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精神,法律保护的是“生前共同居住人”继续租赁的权利。户口只是行政管理记录,是认定同住人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但绝非唯一或决定性的标准。吴先生长期在外地有稳定住所和房产,已不具备对该公房的居住依赖。其弟弟一家长期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更符合继续承租的条件。吴先生仅凭空挂的户口,难以主张成功的居住使用权或要求经济补偿。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公房权利认定中,“事实居住”远比“一纸户口”更有分量。权利的根基在于实际的生活联系和居住需要。
各位,您明白了吗?您身边有没有关于公房承租或单位直管公房的问题,评论区一起聊一聊。公房承租公房上的户口管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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