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
濉溪县公安局依法查处
2起酒后滋事阻碍执行职务案
案例一
1月15日,违法行为人刘某酒后擅自打开他人停放在路边的三轮电动车,并在车内睡觉。车主发现后随即报警,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在民警劝阻和处置过程中,刘某拒不配合,并对出警人员推搡、辱骂,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刘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关于阻碍执行职务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濉溪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治安处罚。刘某醒酒后,对自己酒后的违法行为感到后悔不已。
![]()
案例二
2月21日,双堆集镇居民邹某酒后无故将一辆机动车的前引擎盖砸至凹陷,随后离开现场。双堆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后,民警找到邹某住所,依法要求其配合调查,邹某拒不配合,并辱骂出警人员。
经审讯,邹某对其寻衅滋事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濉溪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金五百元整的处罚。
![]()
法律从不会为“醉酒”破例
酒后妄为一旦触碰红线
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什么是阻碍执行职务
行为表现
一、言语方面。侮辱谩骂:对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威胁恐吓:对人民警察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二、肢体方面。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带走执法对象;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以造成人民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人民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者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行职务现场混乱。
法条链接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或者执行上述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以谩骂、侮辱、暴力袭击等
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都将触犯法律底线
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来源:濉溪警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