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江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韦某某、兰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简介:2025年7月某日,吸毒人员覃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兰某余购买1小包毒品海洛因。覃某某支付250元现金给兰某,兰某驾车至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某路旁,以3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韦某某购买3小包毒品海洛因。兰某驾车返回覃某某等候处,并将其中1小包海洛因交给覃某某。后兰某、覃某某驾车返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当场查获3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与称量,净重共计0.24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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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称量毒品现场
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兰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兰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海洛因成瘾性极强,长期吸食、注射海洛因会对人体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注射吸食还会传播艾滋病等疾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法律底线不容试探,任何涉毒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以身试毒、触碰法律红线。一朝吸毒,终身禁毒;一招失足,终身悔恨。健康人生,绿色无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柳江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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