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小区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法院判决涉事楼栋的12户业主(含原告)平均承担共计16万余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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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刘某某(原告)尚未入住的房屋因主卧卫生间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发生粪水倒灌,导致室内家具、装修等被淹。物业公司破管疏通后发现,堵塞物为水泥、沙子等建筑垃圾及袋装洗发液包装袋。经调查,该管道为该单元多户业主共同使用,但无法确定垃圾来源及具体责任人。
法院审理认为,管道堵塞系个别业主使用不当所致,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由于堵塞物为长期积累形成,且涉事管道位于业主户内,物业公司无法进行常规检查维护,在事发后已履行排查、通知、疏通等义务,尽到管理职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除一楼住户及三楼以上未装修入住的业主外,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余12户已装修入住的业主,均不能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法院判决12户业主平均分摊损失。经评估,原告损失共计160855元,每户应承担13404.58元。部分业主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提醒小区业主,应合理使用公共排污设施,避免丢弃建筑垃圾等异物。对于共有设施,业主既享有使用权,也负有维护义务,不当使用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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