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父债子偿”的说法流传甚广,不少人认为父辈去世后,子女理应替父还债。这一观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近日,宜兴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判令继承人偿还房款的同时,依法为两名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彰显司法温度。
2019年9月,市民余立以60.36万元从老许夫妇手中购得一套房产。一年半后,余立将该房转卖给田华。田华付款后却发现,房屋早已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随即起诉要求余立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依法支持了田华的诉求。余立向田华返还房款后,转而起诉老许夫妇,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60.36万元。诉讼期间,余立得知老许已于2024年1月因病去世,其母亲早于2013年离世,遂将老许妻子、父亲及三名子女列为被告,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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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这套房屋是老许从他人处购得,因不愿缴纳过户税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因原房主牵涉债务纠纷,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庭审中,老许的父亲、妻子、大儿子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老许妻子陈述,自己无工作无收入,全家生活依靠老许父亲的退休工资维持。
法院认为,老许夫妇出售房屋时,房屋已被查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余立有权解除合同。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老许妻子应承担退款责任。继承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原房主追偿。
考虑到老许两名子女尚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遗产清偿债务时,应当为这类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法官结合家庭实际情况,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发,为两名未成年子女各保留16万元生活费(按每月1000元标准计算至成年),两子女仅需在继承剩余遗产范围内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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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余立与老许夫妇的购房合同,老许妻子退还60.36万元购房款;在老许遗产中为两名未成年子女各保留16万元生活费。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父债子偿”并非绝对法律原则。根据《民法典》,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税款与债务,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且仅承担有限清偿责任。本案中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优先保障,兼顾法理与情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闫文杞 王佳琦/文 何小兵/图文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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