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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兴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2021年12月,兴平法院对王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张某某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张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咸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兴平法院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张某某蔑视法律威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经调查,2022年6月,张某某向兴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递交弃权声明,将2012年6月购买的房产归前妻单独所有。张某某被限制消费后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三个微信账号,三个微信账号入账合计1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合议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有序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张某某最后陈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法官郑重提醒: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抗拒执行。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妨害执行等行为,不仅将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更可能构成犯罪,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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