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正在就修订后的评估规则征询意见,以判断欧盟成员国是否妥善遵守了欧盟的国家援助法规。该委员会计划在现行规则于2026年12月31日到期前通过新规,新规同时明确了气候减缓领域国家援助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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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一般豁免条例》提出的“更精简”规则,还旨在豁免某些国家援助的预先通知和委员会批准。对于气候援助,每家企业每项项目低于3000万欧元(3500万美元)的援助将免于欧盟通知和批准。但该规则不适用于对使用化石燃料(包括天然气)的设备或机械的投资援助。
针对氢能及氢衍生燃料投资的国家援助,受援燃料须符合欧盟法律定义的非生物来源可再生燃料或低碳燃料标准。碳捕获与封存(CCS)或碳捕获与利用(CCU)投资须覆盖完整的CCS和/或CCU产业链。
现有设施脱碳成本的援助强度通常不得超过5%。但氢能投资最高可获60%援助强度,储能及CCS投资最高可获45%援助强度——尤其当技术单元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至少90%时。
该咨询期将持续至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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