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李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分割被继承人李建国及赵桂兰名下的一号房屋;2. 判令原、被告依法继承分割二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李建国及赵桂兰的份额,要求二号房屋相关份额判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李建国与赵桂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分别为李娟、李敏。李建国于2013年3月25日去世,赵桂兰于2020年1月21日去世。二人生前购置一号房屋、居住使用二号房屋,就两套房屋的遗产分割一事,李娟与李敏经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李敏辩称,不同意李娟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母亲赵桂兰的遗嘱继承两套房屋中属于父母的全部份额;同时主张,母亲赵桂兰在遗嘱中为其设定了二号房屋的居住权,要求依法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建国与赵桂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长女李敏、次女李娟(父女同姓李)。李建国于2013年3月25日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赵桂兰于2020年1月21日去世,生前留有自书遗嘱。
赵桂兰自书遗嘱中关于房屋的内容如下:“1. 一号房屋由李敏继承;2. 二号房屋,我的30%产权由李敏继承,我走后,让李敏住到她认为不需要再住的时候为止。”该遗嘱有赵桂兰签名,书写年月为“2013.6”,未书写具体日期,双方对遗嘱笔迹真实性均无异议。
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于1995年6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系李建国与赵桂兰夫妻共同财产;二号房屋由赵桂兰、李娟及案外人胡斌(李娟配偶)按份共有,分别占30%、40%及30%的份额,于2007年登记在各自名下。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认可,一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820万元,二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240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建国名下位于一号房屋由被告李敏继承,归李敏所有;
二、位于二号房屋中登记在赵桂兰名下的30%份额,由原告李娟继承,归李娟所有;
三、原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敏房屋折价款173.33万元;
四、驳回被告李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赵桂兰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两套房屋的遗产份额认定,以及李敏主张的二号房屋居住权是否成立。
首先,关于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被继承人赵桂兰生前留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有赵桂兰签名并书写年月,虽未书写具体日期,存在形式瑕疵,但双方对遗嘱笔迹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未提交其他遗嘱,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该遗嘱为赵桂兰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该遗嘱真实有效。
其次,关于遗产房屋份额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一号房屋系李建国与赵桂兰夫妻共同财产,李建国去世后,该房屋一半份额为赵桂兰所有,另一半份额为李建国的遗产,因李建国未留遗嘱,该部分份额按法定继承,由赵桂兰、李娟、李敏平均继承;结合赵桂兰遗嘱中“一号房屋由李敏继承”的约定,综合核算后,判决一号房屋归李敏所有。
二号房屋系赵桂兰、李娟及案外人按份共有,赵桂兰仅享有30%的份额,该份额系其与李建国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李建国去世后,该30%份额中的一半为赵桂兰所有,另一半为李建国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结合赵桂兰遗嘱中关于该30%份额的处分约定,综合核算继承份额,并考虑到李娟及其配偶在二号房屋中所占份额更多,为一次性解决争议、便利房屋使用,判决二号房屋中赵桂兰名下30%份额归李娟继承,由李娟向李敏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最后,关于居住权的认定。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为他人设定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其前提为设立居住权之人对该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二号房屋系按份共有,赵桂兰仅享有30%份额,并非房屋完全所有权人,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为李敏设定居住权,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故赵桂兰无权在二号房屋设立居住权,对李敏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亲属间遗产房屋继承纠纷。结合本案及同类遗产房屋继承纠纷的办案经验,总结以下胜诉心得及维权指引,供有同类需求的当事人参考。
1. 遗产房屋继承胜诉,核心在于“确认遗嘱效力+厘清房屋权属+精准核算份额”。本案中,李娟胜诉的关键是,我方协助当事人搭建了完整的诉讼逻辑:一是重点佐证自书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即便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未写具体日期),但结合双方无异议的笔迹、无其他遗嘱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确认遗嘱有效;二是严格厘清两套房屋的权属性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按份共有财产,明确被继承人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反驳李敏“继承全部房屋份额”的不合理主张;三是精准核算继承份额,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规则,同时依托“李娟在二号房屋所占份额更多”的优势,争取到房屋份额的继承及合理的折价款支付方案,实现当事人核心诉求。
2. 应对“亲属凭遗嘱争夺全部房屋、主张居住权”的抗辩,重点在于“拆解遗嘱边界+否定不合理主张”。此类纠纷中,常出现一方亲属凭遗嘱主张全部房屋权益、额外主张居住权的情况,我方的办案思路是:一方面,明确遗嘱的处分边界,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超出自身份额的处分无效,倒逼对方放弃“继承全部房屋”的不合理诉求;另一方面,严格依据居住权的法定设立条件,反驳无依据的居住权主张——本案中,明确按份共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单方设立居住权,成功驳回对方该项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3. 自书遗嘱需规范形式,避免因瑕疵影响效力。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所立自书遗嘱因缺乏规范(如未签名、未注明日期、内容模糊),导致无法被认定有效,丧失继承权益。在此提醒,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完整日期(年、月、日),内容需明确处分的财产范围、继承人,避免处分他人财产;若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需提前收集补充证据(如笔迹鉴定、亲属证言),佐证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因瑕疵被驳回诉求。
4. 按份共有房屋的遗产分割,“争取份额+折价款补偿”是高效解决方案。本案中,二号房屋系按份共有,我方结合李娟所占份额更多的优势,协助其主张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份额,同时同意支付合理折价款,既实现了继承诉求,又避免了房屋分割导致的长期纠纷,兼顾了争议解决的效率与公平,获得法院支持。此类案件中,结合当事人在房屋中的份额、实际使用需求,选择合理的分割方式,能有效提高胜诉概率。
遭遇遗产房屋继承、按份共有房屋分割、遗嘱效力认定相关纠纷,务必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固定核心证据——无论是作为继承人起诉分割房屋份额、主张房屋所有权,还是被起诉、需反驳对方不合理的居住权、房屋份额主张,专业律师都能为你全程护航:梳理亲属关系、确认房屋权属、固定遗嘱及房屋价值协商记录等核心证据,制定精准诉讼方案,精准援引法律规定,拆解对方证据漏洞,助力你高效打赢维权官司,守住房屋相关全部合法权利。若你正面临此类纠纷,可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作为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将以专业法律视角,切实维护你的合法财产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