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刑事打击情况
2025年10月27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潘某某、邵某某、李某某、兰某、邵某某等五人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没款共计600.3万元(该判决于2025年11月底生效)。
运营模式情况
2023年7月至2025年1月,潘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以“某品牌手机大降价”为宣传卖点发布虚假广告,诱导老年消费者点击广告链接进入第三方电商网站下单。交易采用货到付款模式:消费者先行向物流公司支付货款(价格1289元、1299元不等),物流代收后转至卖方账户。消费者收到实物后,发现并非正品品牌手机,而是劣质山寨机,多数存在损坏或功能异常,且无任何售后服务。经查,涉案销售金额累计超过2600万元。
案件移送情况
2025年2月24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老年消费者投诉举报,于3月12日对潘某某等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立案调查,并对相关网络数据进行固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涉案手机参数与宣传严重不符,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案情重大,嵊州市市场监管局邀请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嵊州市公安局提前介入,成立专案组开展会商研判。研判认为,潘某某等人发布虚假广告骗取消费者财物,金额巨大,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嵊州市公安局进一步侦查。3月底,专案组组织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捣毁窝点2处,对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冻结、扣押涉案资金522万元,查扣涉案手机509台(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
焦点问题
1. 管辖权问题:本案涉及网络虚假广告发布、商品销售、资金流转等多个环节,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是否具有管辖权?
2.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问题:潘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销售金额2600余万元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3. 行刑衔接程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后,如何依法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4. 代收货款模式下物流公司的责任问题:物流公司为涉案交易代收货款,是否构成帮助虚假广告行为?应否追究其责任?
案例评析
1. 管辖权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案中,潘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且部分手机经检测为劣质产品,其行为地(危害结果发生地)可认定在嵊州市:一方面,消费者在嵊州市接收虚假广告并下单购买劣质手机,嵊州作为广告结果发生地;另一方面,专案组在嵊州市成立并开展侦查,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中“犯罪结果发生地”和“涉企管辖”的管辖原则。因此,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嵊州市公安局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跨部门协作合法合规。
2.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二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虚假广告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等情形。本案中,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超过2600万元,违法所得巨大,受害人数众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显然属于“情节严重”,依法构成虚假广告罪。
3. 行刑衔接程序问题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初期发现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邀请检察院、公安局提前介入,成立专案组共同研判。这一做法确保了案件定性准确、证据固定及时。移送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并开展收网行动,市场监管部门全程配合提供前期调查材料,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该行刑衔接模式既避免了以罚代刑,又保障了刑事打击的精准性,是跨部门协作的典型范例。
4. 代收货款模式下物流公司的责任问题
本案中,物流公司为涉案交易代收货款,是否构成帮助虚假广告行为,需以“明知或应知”为前提,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需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公安、检察机关未对物流公司立案,说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交易涉及虚假广告。但此案警示物流行业应加强代收货款业务的合规审查,防范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据此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行政指导。
案例启示
此案是市场监管、公安、检察跨部门协作打击虚假广告犯罪的典范。各部门依据《广告法》《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现了对新型网络虚假广告的全链条打击。
案件典型特征:
一是精准锁定老年消费群体,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手段隐蔽、欺骗性强;二是涉案金额巨大(超2600万元),销售模式采用货到付款降低消费者警惕,资金流转快速;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固定电子数据,邀请检察、公安提前介入,为后续刑事打击奠定扎实基础;四是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专案组统一指挥、集中收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的查处有力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网络广告市场环境,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力震慑。同时,也警示网络平台和物流企业要切实履行审核义务,防止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网络广告监测,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守护民生安全,优化营商环境,践行“监管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

作者 | 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管局骆晓平、夏赛、叶肖峰、商泽楠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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