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废钢行业,废钢加工准入资质、钢厂白名单、增值税即征即退不是三个独立事项,而是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的政策闭环。准入是退税资格的门槛,钢厂白名单是退税兑现的通道,退税则是合规经营的核心红利。三者共同决定企业能不能退税、退多少、稳不稳。
废钢加工企业最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目前执行的核心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
打开这份政策文件的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在“废钢铁”相关条目下,明确列出了一项至关重要的条件组合: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4. 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 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这就是“双名单”与退税关系的核心法理基础。
政策的第四条清晰表明:只有进入了工信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3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这意味着,“准入资质”是退税的主体资格门槛。不在名单上的企业,无论其加工能力多强、业务量多大,都无权享受这一政策红利。
政策的第五条则设置了另一道关卡:享受退税的废钢,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工信部公告的“白名单”钢铁企业,铸造企业被明确排除在外。
这一规定有着深刻的产业逻辑:
确保原料流向合规:废钢作为炼钢炉料,只有进入规范化的钢铁生产企业,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绿色循环利用。如果流向“地条钢”等落后产能,不仅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也与资源综合利用的初衷背道而驰。
形成闭环监管:通过“准入企业→白名单钢厂”的定向销售要求,政策在废钢加工环节和钢铁冶炼环节之间建立了一条可追溯、可监管的绿色供应链。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钢厂“白名单”与废钢加工“准入企业”在退税问题上,共同构成了一条完整的政策逻辑链条。
1、废钢加工准入企业是退税的“主体资格证”,决定了谁可以退;
2、钢厂白名单是退税的“销售流向关口”,决定了卖给谁才能退;
3、而30%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则是这两张名单共同开启的“政策红利”。
对于废钢加工企业而言,这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规范化不是成本,而是通往政策红利的必经之路。 只有跨过“准入”的门槛,绑定“白名单”的客户,同时做好进销项管理,才能真正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的真金白银。
在钢铁行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浪潮中,这两张名单,正成为废钢企业生存发展的“护身符”与“通行证”。
附件:
关于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企业(第一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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