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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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讯 (记者李易真)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药监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新修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20条,涵盖基本药物定义、遴选和调整原则、遴选和调整范围等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基本药物是指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适应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坚持定期评估、动态管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要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临床首选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国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药品供应保障和价格变化,我国疾病谱变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等因素,对基本药物的品种和数量进行调整。
《管理办法》提出,存在以下三种情形的品种,应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临床诊疗指南发生变化、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协调机制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的生产供应保障、配备使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并与分级诊疗、药品集中采购、支付报销等政策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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