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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近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2025年广东深圳、浙江等地稳慎开展个人破产和自然人债务清理试点,帮助千余名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
自然人通过个人破产这项法律制度重启人生,上了媒体的头条,这是好事。因为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社会创新,表面上看,个人破产制度降低了创业者的失败成本,似乎应该鼓励更多人冒险。
但但就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将部分风险从创业者身上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从而迫使投资不得不谨慎的看项目,进而筛选出真正的创新。
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或实行无限连带责任,创业者的风险极高,创业失败大概率结局就是以个人和家庭背负终身债务,社会性死亡。
这个时候的投资人风险相对低很多,他们可以通过法律制度搞得创业者就算是失败了,也会砸锅卖铁还钱。
这个时候的投资者就简单了,投资决策一定会能更倾向于考察创业者的个人资产、家庭背景甚至敢不敢签无限责任的决心。
这个时候创业者拼的不是技术,而是胆量,一旦个人可以破产,那么投资人就失去了创业者个人资产这个最后的还款保障。
投资一旦失败,资金血本无归的可能性更大。风险自担后,投资人的行为才会发生根本性转变,他们的考察重点就必须从避险抵押品转向价值创造潜力。
由于无法追索个人,投资人会强烈要求公司财务规范、信息透明、股权结构清晰,这些条款反过来也规范了公司的运营。于是创业者和投资人反而都好办了,仅凭一腔热血或一个模糊想法就能拿到钱的时代过去了,投资吃保底的时代也过去了。
只有那些真正有技术含量、解决真实痛点、商业模式经得起推敲的项目,才能通过投资人严格的审查。资源从而流向了更可能成功的创新,创业者知道,投资人看重的是项目本身,他们的精力才会从如何说服投资人我个人不会跑路,转移到如何打磨产品、服务客户、建立竞争优势上。
纯商业模式创新如O2O、共享经济之类,往往依赖烧钱扩张,壁垒可能不高,失败后资产价值低。以后的投资人对这类项目的审查会严苛起来,因为个人破产后追索无门了。
但是拥有硬核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其失败后仍有残值,比如技术,因此这个制度,无形中引导资本更倾向于有实质壁垒的科技创新。
但是要做好这个愿景,需要的是健全的法治、透明的信用与成熟的金融中介。
这些做的不稳,最后的结果就会倾覆,要么滑向创业者滥用保护、欺诈盛行,要么滑向投资人过度避险、创新凋零。这样的结果必须要尽力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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