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余某入职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担任门店店长,事发当日连续工作超8小时。营业期间,其在收银台前短暂闭眼休息,被商场人员投诉。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影响品牌形象”为由当日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违法,公司需支付赔偿金49572.24元等款项。
案件索引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编号:2026-07-2-533-002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5民初6558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应结合连续工作时长、休息的合理性、是否造成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等同为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争议焦点
- 员工在营业时间短暂闭眼休息,是否当然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仅凭投诉或视频,就主张品牌受损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关注的并非“姿态是否好看”,而是管理边界是否越界。余某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公司未安排替岗,其短暂闭眼属于正常生理反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长时间睡眠、影响销售或造成实际损失,更无法与“严重损失”标准相匹配,解除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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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析】
这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最容易犯的错误,是把“管理不满”直接升级为“严重违纪”。在实务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非情绪判断,而是高度结果导向的法律评价。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对“严重损失”有明确量化标准,但实际证据与标准之间存在明显断裂,这是败诉的关键。
反观劳动者一方,余某并未否认休息事实,而是强调连续工作时长、人手不足以及未造成任何实质后果,这种如实陈述反而与法院的价值判断高度契合。尤其是在服务行业,合理休息本就是劳动权利的一部分,不能被简单贴上“消极怠工”的标签。
值得追问的是,如果公司当时先行警告、罚款,甚至调岗,结果是否会不同?答案很可能是肯定的。法律并不禁止管理,但反对“一步到位式”的最严厉处分。
实务建议:
对用人单位而言,规章制度不仅要“写得严”,更要“用得稳”。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完成证据闭环,明确行为—后果—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类似即时解除情形,应第一时间固定工作时长、排班记录、视频原始资料,避免被单一证据“定性”。
风险提示:
将短暂休息、姿态不当直接认定为严重违纪,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赔偿风险远高于管理收益,用人单位务必当心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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