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以来,“恶势力”这个词大家经常听到——新闻里通报的案件、社区的宣传标语,都离不开它。但很多人其实一知半解:偶尔聚众闹事算恶势力吗?3个人合伙敲诈勒索就是恶势力?和黑社会到底有啥区别?
今天就用通俗的语言,结合刑法规定和真实案例,一次性讲透“恶势力”的核心要点,帮你分清哪些行为属于恶势力,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应对,看完再也不迷糊!
先划重点:刑法里的“恶势力”,有明确法定定义
很多人觉得“恶势力”就是“坏人抱团”,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恶势力有严格的法定界定,不是随便一个犯罪团伙就能被认定的。
官方定义明确: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这句话看似绕口,拆解下来其实就3个核心:不是单个坏人作案,而是“有组织”;不是偶尔犯一次错,而是“多次违法犯罪”;不是单纯图财,而是“欺压百姓、扰乱秩序”。
关键特征:满足这3点,才可能被认定为恶势力
判断一个团伙是不是恶势力,不用看它名字多吓人,重点看是否符合以下3个特征,缺一不可,记好这几点就能快速区分。
特征一:组织特征——3人以上,纠集者固定(不是散兵游勇)
恶势力首先得是“团伙”,但不是随便3个人凑一起就不算。法律明确要求,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而且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纠集者”——也就是在团伙里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相当于“头目”。
举个例子:黑龙江齐齐哈尔姚某恶势力团伙,姚某就是核心纠集者,他长期纠集王某亮等人,形成固定团伙,专门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这就符合“纠集者固定、成员相对稳定”的特征。
这里要注意两个例外:① 如果成员虽然固定,但多次作案由不同人指挥,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也能认定为恶势力,这些指挥者都算纠集者;② 只是临时被雇佣、被利用,或者受蒙蔽,只参与了少量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一般不算恶势力成员,避免“一刀切”追责。
特征二:行为特征——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特定违法犯罪
这是恶势力最突出的特点:“下手狠、次数多”。手段上,主要以暴力、威胁为主,比如殴打、恐吓、堵门、滋扰等;作案次数上,要求在2年之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且至少有2名相同成员多次参与。
更关键的是,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有明确范围,主要集中在这几类(记好“7类核心+若干伴随”):
核心违法犯罪: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伴随违法犯罪: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毒品、抢劫、抢夺等。但要注意,只有这些行为还不够,必须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否则不算。
比如南京王某某恶势力集团,多次纠集团伙成员持砍刀、钢叉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还长期开设赌场,赌资高达6000余万元,既使用了暴力手段,又多次作案,完全符合行为特征。
反面例子:单纯为了赚钱,实施“黄、赌、毒、盗、抢”,但没有欺压百姓,或者因为婚恋、邻里、债务纠纷引发的冲突,就算违法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恶势力。
特征三:危害特征——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这是恶势力和普通犯罪团伙的核心区别:普通团伙作案可能只是图财,而恶势力的核心是“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的是特定区域或行业的正常秩序,给当地群众带来恐慌,影响大家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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