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过几百个医疗纠纷案件,无论是代理医患还是患方,笔者都没有亲自办理过医方完全责任的案件。
笔者办理过医院责任比例的最高的两个死亡案件,一个按95%的比例调解,一个按92.86%比例调解。这两个案件代理的均是患方。
所以,看到吴川市某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吴川市卫生健康局对主刀医生作出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对手术一助作出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时,笔者很是震惊,医院该有多大的过错,医学会才会给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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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笔者看到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医院存在的过失时,又觉得医学会认定医院承担完全责任,是很合理的。
这医院确实有点离谱,术前手术指征的把握、告知义务的履行、术中的规范操作和术后并发症的处理,这医院把一个和手术有关的医疗纠纷的主要过错几乎都犯了。
笔者在想,这个案件的主刀医生除了被吊销执业证书,会不会也被追究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具体月份日期不详详),患者入住吴川市某医院,术后患者死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东医鉴〔2024〕99 号)的认定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以下主要过失行为:
1、患者术前缺乏明确的手术指征;
2、术前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3、术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盲目扩大手术范围,损伤邻近器官;
4、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
鉴定结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对主刀医生的过失行为,认定如下:
1、患者术前缺乏明确的手术指征:主刀医生在未经观察或经细胞病理学检查的情况下行甲状腺结节切除并盲目扩大手术切除范围,违反诊疗常规;
2、术前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术前主刀医生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如保守治疗、消融治疗等。术前未告知有损伤食管、气管的医疗风险,告知不充分;
3、术中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盲目扩大手术范围,损伤邻近器官;
4、术后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
对手术一助及管床医生的过失行为,认定如下:
术前未向患者及家属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如保守治疗、消融治疗等,术前未告知有损伤食管、气管的医疗风险,告知不充分,你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取得知情同意,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
2025年4月30日,吴川市卫生健康局对医院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手术一助作出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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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4日,吴川市卫生健康局对主刀医生作出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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