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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广东省,有位奇女子,半年时间,完成了普通打工人一辈子都未必能解锁的成就:11宗劳动仲裁。
别人的职场路径是:入职 → 适应 → 转正 → 升职。
她的路径是:入职 → 录音 → 录像 → 几天 → 离职 → 仲裁。
整个过程,极其丝滑。
普通员工上班:工牌、水杯、笔记本。
她上班:录音笔、摄像头、随时待命的证据链。
可以说,她可不是在工作现场,她是在取证现场。
法院也在各种审核中,才发现了这个「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广东高院在裁定书里,冷静地列了几件事:半年内,多家单位,11 宗劳动仲裁,每一家,都是工作几天,就发生争议,全程录音录像。
法院也被气笑了,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状况。
最后,法院在裁定书里,说了一句非常关键的话: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
注意这句话。
这可不是什么道德评价,这是这起案件判断的起点。
很多人会误解:劳动者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不是合法的么?
法院压根没纠结这个。
法院真正问的是一句话:你,到底有没有「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
法院给出的定性,一审、二审、高院,结论高度一致:该女子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
什么意思?
翻成人话就是:你丫不是来好好工作的,你是来找茬的。
甚至是会「预期纠纷一定会发生」的。
站在法律的角度,这已经不是劳动保护问题,这是典型的是权利滥用问题。
因为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双方基于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建立的持续性合作关系。
不是:入职即预设对抗、上班即准备取证、几天后就启动仲裁程序。
法院不是保护这种「过度聪明人」,是保护善意参与劳动关系的人。
高院的态度,其实已经很克制了:不符合一般劳动者行为习惯。
最终结果:驳回该女子的仲裁申请。
这案子真正释放了什么信号?各位HR要特别注意了!
法院真正说的是:法律保护劳动者,但不保护「职业化对抗」,更不保护这种钻空子的人。
HR也要知道:当员工行为明显异常、模式高度重复、目的指向对抗而非工作时,法院也会反向审查劳动者动机。
尤其是在:闪辞、频繁仲裁、批量录音、多点复制等这种案件中。
公司要做的是:规范流程、留痕管理、不慌不乱。
法院不是看谁嗓门大,是看谁更像正常人。
广东高院其实讲得也很清楚:法律是保护老实人的盾牌,不是拿来当镰刀割韭菜的工具。
你可以维权,但不能把维权变成职业。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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