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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杨红伟律师表示:“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需结合金融犯罪的底层逻辑与刑事犯罪的基本构成,以 ' 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 ' 的辩护方法论击破控方逻辑,跳出形式化追责的桎梏,实现有效辩护。其中解构化思维是金融犯罪辩护的重要方法,可理解为对犯罪构成、证据问题、事实问题进行解剖、分析与重构。以骗取贷款罪为例,该罪系结果犯,结果认定存在诸多司法前置条件,行为特征也可拆解为多个特殊要件,每个要件的认定均需细致研判。金融犯罪辩护中,结合金融逻辑、金融法律与金融实务运用解构思维,能挖掘更多辩点,提升辩护有效性。”
一、解构化思维:穿透形式表象,回归犯罪构成的本质判断
金融犯罪案件司法实践中,易出现以 “证据表面匹配” 认定犯罪的形式化追责误区,解构化思维则是打破这一误区的核心。其核心在于脱离控方搭建的形式证据框架,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本锚点,通过穿透式的事实分析与法律论证,否定定罪的核心前提。在某骗取贷款罪案件的辩护中,杨红伟律师围绕骗取贷款罪核心构成要件,从因果关系、结果要件、法益侵害三个层面,展开层层递进的实质化抗辩。
(一)厘清行为与放贷决定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骗取贷款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相关行为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决定之间存在直接刑法因果关系,且金融机构确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这是该罪入罪的前提性要件。此类案件的核心判断点,并非当事人一方是否提供了形式上的非真实资料,而在于金融机构作出放贷决定是否基于所谓的 “欺骗行为”,该判断必须回归贷款发放的客观事实本身。
在本案中,案涉贷款并非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而是由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主动动员办理。在明知当事人企业暂不符合贷款常规条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方指导采用合规融资模式优化方案,相关工作人员还参与到贷款资料的整理完善环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模板等。该客观事实表明,金融机构并非被动的被影响方,而是贷款流程推进与资料完善的参与方,其放贷决定是基于自身商业考量与业务判断的主动选择,相关行为与放贷决定之间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从金融机构审查义务履行角度来看,若贷款资料中存在部分形式上的瑕疵,均属于银行业通行的 “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中需关注的内容,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业务推进中,基于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了解,未对部分形式资料进行重复性实质核查,该行为表明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的核心考量是企业实际经营与偿债能力,而非单纯的资料形式,进一步印证了相关行为与金融机构放贷决策之间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二)严格界定 “重大损失” 法定结果要件,明确结果犯入罪边界
骗取贷款罪系典型的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 是其入罪的核心结果要件,无损失则无犯罪,这是刑法明确的定罪规则。辩护中需严格依据司法解释规定,确立 “重大损失” 的司法认定标准,按照 “实际性、无法挽回性、最终性” 三大法定特征进行认定,不能以 “不良贷款” 替代 “重大损失”,更不能在损失尚未形成终局结论时,贸然认定入罪要件成立。结合本案事实,可从三个维度实质分析 “重大损失” 要件的认定问题:
其一,案涉债务存在足额且具备变现能力的可执行资产。当事人一方提供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显示,其名下相关资产评估总价可观,扣除已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处置的部分后,剩余资产价值足以覆盖涉案债务,且该部分资产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负担,具备实际的变现与抵债能力,从根本上否定了 “损失无法挽回” 的核心前提。
其二,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损失未形成终局性结论。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与金融机构已达成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后续抵债的相关安排,且目前案涉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已办理完毕,具备继续履行抵债的客观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 “无财产可供执行” 的终局状态,而是基于执行和解的阶段性处理方式,在抵债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案涉损失尚未形成最终结论,不符合 “重大损失” 的法定认定标准。
其三,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影响了损失的归责判断。金融机构在具备明确以物抵债条件的情况下,经相关协调专班多次沟通协调,未及时配合接收资产,该行为导致债务清偿流程未能顺利推进。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相关理论,该介入因素直接影响了当事人行为与所谓 “损失” 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相应的损失即便存在,也不应归责于当事人一方。
(三)聚焦法益侵害本质,契合立法根本目的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陈岩骗取贷款请示一案的批复》明确了骗取贷款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金融安全,而非单纯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批复为骗取贷款罪的实质化认定划定了核心边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最终需回归法益侵害的本质判断,即行为是否对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实质威胁,这也是该罪立法的核心目的所在。
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不仅拥有足额覆盖涉案债务的资产,更始终积极履行偿债义务 —— 已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偿还大额款项,支付现金近七百万元,从未有逃避偿债的行为,其行为并未对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造成任何实质威胁,更未对区域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产生负面影响。相反,金融机构在具备抵债条件的情况下,未优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纠纷,导致债务清偿进程受阻,该行为与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 “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的立法目的相悖。从法益侵害的本质来看,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并未侵害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金融安全法益,缺乏入罪的实质基础。
二、精细化视角:深耕证据与程序细节,筑牢辩护基础
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具有 “专业性强、链条长、数据量大、涉及领域广” 的鲜明特点,控方往往依托形式上的证据链条构建定罪逻辑,而精细化辩护,正是从证据与程序的细节入手,通过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逐项核查,对程序问题的精准梳理,以 “证据瑕疵累积” 实现辩护突破的效果。金融犯罪辩护的精细化,要求律师具备 “于细节处见真章” 的能力,既要懂法律,也要懂金融、懂财务,更要严格恪守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让每一个辩护观点都有扎实的事实与法律支撑。在本案中,杨红伟律师从证据核查与程序梳理两个维度,展开了精细化的辩护工作。
(一)证据核查的精细化:以专业能力挖掘辩护线索,审慎审查控方证据效力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控方的定罪逻辑均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而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核查,不仅需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更需要具备相应的金融与财务专业能力。在本案中,律师对控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了逐项、逐细节的核查,从贷款资料的形式要件,到损失金额的财务核算,再到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层层挖掘问题,审慎审查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为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 贷款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核查:审慎认定核心书证的法定证据资格控方将案涉贷款资料作为证明当事人一方实施相关行为的核心证据,律师经核查发现,案涉部分贷款书证为复印件,且部分卷宗未按规定加盖 “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的印章,书证中的部分字迹、签名等细节模糊不清,无法客观反映原始文件内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书证复印件作为定案依据,必须满足 “附有制作过程说明、经二人以上制作、制作人签名” 等法定条件,而本案中,侦查机关未依法完善相关书证的收集与核实程序,该部分书证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其证据资格需依法审慎认定。
同时,律师通过申请调取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相关记录发现,案涉贷款的审批过程更关注企业实际经营与偿债能力,未对部分形式资料进行重复性核查,这一证据进一步印证了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核心考量的是企业实际情况,而非单纯的资料形式,与前述辩护观点形成相互印证。
- 损失金额的精准财务核算:客观分析控方损失指控的事实基础针对控方指控的涉案贷款本金及造成重大损失的主张,律师通过对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评估报告的精细化核查与专业财务核算,发现控方的金额认定存在事实偏差,通过逐项梳理相关款项的抵扣、抵销事由,客观还原了涉案债务的实际情况:一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的相关扣款行为,导致实际发放金额与控方指控的本金数额存在实质性差异,控方以名义本金认定损失缺乏充分事实基础;二是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垫付相关利息、部分名义借款人超还本金等款项,根据民法抵销权的规定,上述款项应与涉案债务依法抵销;三是金融机构对案涉抵债资产的评估存在价值认定偏差,导致以物抵债时资产价值未能客观体现,所谓 “损失” 并非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所致,而是评估环节的客观问题造成。通过上述精细化的财务核算,客观还原了涉案债务的实际情况,对控方关于 “造成重大损失” 的指控形成有效抗辩。
- 侦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核查: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刑事诉讼的取证程序必须严格合法,侦查人员的主体资质是取证程序合法的前提。律师通过调取侦查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料发现,本案的侦查取证存在程序瑕疵:参与本案讯问的部分民警,其职权范围并非刑事侦查事项,不具备刑事侦查权;部分异地抽调民警未按规定提供法定的审批、指派文件,且在讯问过程中未完整如实表明自身身份。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具备管辖权的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必须如实表明身份。本案中,侦查取证环节的上述程序瑕疵,导致相关讯问、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受损,律师据此依法申请对相关证据予以非法证据排除,有效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证据体系。
(二)程序梳理的精细化:聚焦关键程序节点,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程序问题都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与司法公正的实现。金融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的重要职责,就是聚焦案件的关键程序节点,精准发现程序问题线索,并通过合法的程序抗辩,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实体辩护提供支撑。在本案中,律师围绕立案、庭审两大核心程序节点,展开了精准的程序梳理与抗辩。
- 立案程序的合法性审查:结合政策精神研判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刑事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立案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直接关系到刑事追诉的正当性。本案发生于地方不良债权清收的背景下,当地相关部门关于不良债权清收的工作指引明确规定,“有资产可供执行的,优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按要求履行偿债义务的,依法妥善处置,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该工作要求是地方化解金融风险、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纠纷的重要指引,也与最高检的刑事司法政策相契合。
杨红伟律师指出,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不仅拥有足额可执行资产,更按要求履行了偿债义务,完全符合上述工作要求中不轻易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本案的刑事立案需结合政策精神审慎研判追诉必要性。该辩护观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 “六稳”“六保” 的意见》中相关司法精神相契合,强调应区分正常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将民事纠纷通过刑事手段解决。
- 庭审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庭审是案件事实查清与法律适用的核心环节,庭审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与案件的公正审理。律师在本案一审庭审中,发现庭审程序存在两处需要依法纠正的情形:
一是金融机构参与贷款发放的相关工作人员,以 “诉讼代理人” 的身份出庭参与庭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作为知晓案件核心事实的关键主体,其法律地位应是证人,而非诉讼代理人,且证人不得参与庭审全过程,避免因接触庭审内容影响证言的客观性。一审法院允许其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实质影响了辩方对该关键证人的交叉询问权,可能导致案件核心事实无法全面查清。
二是一审法院未依法准许辩方申请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事实需要,申请存款人代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等关键证人出庭,上述证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中的核心事实,但一审法院未依法允许上述证人出庭,导致能够印证案件客观事实的关键证言无法在庭审中呈现,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 “证人出庭作证” 的法定要求,也导致案件事实的审理缺乏全面性与客观性。
三、体系化方法:以全局化视角进行战略性辩护
实质化辩护是金融犯罪辩护在质上的要求,精细化辩护是在细节上的要求,而体系化则是在方法论上的核心要求。体系化辩护方法的核心,是将分散的辩护观点整合为有机整体,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辩护防御链条。金融犯罪案件往往涉及事实、法律、程序、政策等多个维度,单一的辩护观点难以形成有效辩护效果,体系化辩护的核心,在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构建起 “事实层面无入罪行为、结果层面无入罪损失、程序层面存瑕疵、政策层面无追诉必要” 的完整防御体系,让每个辩护观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支撑、彼此印证,最终实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在本案中,律师通过九大维度的体系化构建,形成了覆盖事实、法律、程序、政策、社会效果的全方位辩护框架。
(一)立案程序维度:遵循 “先民后刑” 的司法处理原则
本案核心争议为是否已经形成刑法意义上的损失结果,根据相关金融法律规定,本案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损失并未真正形成。对于骗取贷款罪这类涉财产性的金融犯罪,应先行根据金融法律规定,穷尽一切民事法律和经济手段解决纠纷,民事程序的真正终结,才是确认损失结果是否最终形成的重要前提,这也是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处理中的特殊性所在,对此必须遵循 “先民后刑” 原则。
律师指出:“在骗取贷款罪中,若民事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损失尚未确定,应优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争议,刑事程序应依法审慎启动或中止”。本案中,司法机关在民事程序尚未终结、损失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不符合 “刑民分离” 的基本司法原则,也容易导致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刑事程序的启动需审慎研判其正当性与必要性。
(二)核心要件解构维度:逐项拆解入罪要件,形成有效辩护逻辑
骗取贷款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 “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与损失存在刑法因果关系” 四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律师围绕上述四大核心要件,结合案件客观事实,逐一展开针对性抗辩:通过金融机构主动参与贷款流程、核心考量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否定 “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 的成立;通过足额可执行资产、民事执行程序未终结,否定 “重大损失” 的成立;通过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最终形成 “四要件均不满足” 的辩护结论,对控方的定罪逻辑形成有效抗辩。
(三)证据链条构建维度:梳理核心辩护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在对控方证据进行审慎审查的同时,律师围绕案件客观事实,梳理了五组核心辩护证据,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体系,为辩护观点提供充分的事实支撑:一是还款协议公证书、不动产证等,证明当事人一方存在足额、合法的可执行资产;二是金融机构保证金制度文件、相关沟通记录等,证明案涉贷款存在足额保证金,金融机构未遭受实际损失;三是相关协调专班的协调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明金融机构的相关行为影响了债务清偿与损失归责;四是相关协议、利息垫付凭证等,证明金融机构对贷款相关安排是明知且认可的;五是转贷合同等,证明部分贷款已通过合法方式结清,无任何损失结果。五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闭环,全面证明了案件的客观事实。
(四)程序合法性审查维度:以程序瑕疵阻断证据效力,夯实程序辩护基础
程序辩护是体系化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对本案侦查、立案、庭审全流程的程序合法性审查,发现了多项程序瑕疵:侦查人员无合法刑事侦查权、未如实表明身份取证,导致相关讯问 / 询问笔录因程序瑕疵应被排除;立案阶段未充分结合地方工作要求与最高检司法政策,追诉必要性需审慎研判;庭审阶段允许关键证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拒绝辩方申请的关键证人出庭,影响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通过对上述程序瑕疵的全面抗辩,不仅夯实了程序辩护的基础,更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直接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证据体系,为实体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法律适用精准维度:把握法律适用规则,精准抗辩法律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的精准性,是金融犯罪辩护的核心能力要求。本案中,控方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偏差,律师从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与解释规则入手,精准指出控方的问题所在:本案的贷款行为发生于 2016 年,而《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除骗取贷款罪 “其他严重情节” 的入罪条款,根据刑法 “从旧兼从轻” 的基本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法律规定,仅以 “造成重大损失” 作为骗取贷款罪的唯一入罪标准。而控方仍以 “提供虚假资料” 这一原 “其他严重情节” 为由,指控当事人一方构成骗取贷款罪,明显违背了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六)证人出庭规划维度:针对性申请关键证人,助力案件事实查清
证人证言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关键证人的出庭作证,往往能直接印证案件核心事实。律师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与事实需要,制定了分层、分类的证人出庭规划,分批次申请不同类型的关键证人出庭:申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庭,证明金融机构参与贷款资料整理、明知贷款相关安排的事实;申请存款人代表出庭,证明相关款项垫付的事实;申请企业财务人员出庭,证明贷款相关操作与偿债的客观事实;申请侦查人员出庭,证明侦查程序存在瑕疵的事实。通过针对性的证人出庭规划,让每个争议焦点都有对应的证人证言支撑,确保案件客观事实能够通过庭审充分呈现。
(七)争议焦点聚焦维度:锁定核心争议,实现辩护力度的集中化
金融犯罪案件涉及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往往较为复杂,若辩护焦点过于分散,极易导致辩护力度被稀释,无法形成有效辩护效果。律师在本案中,始终将辩护焦点牢牢锁定在 “金融机构是否明知相关安排,当事人是否构成骗取”“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案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不追诉情形”“程序是否合法” 四大核心问题上,所有的辩护意见、证据申请、程序抗辩、法律论证,均围绕上述四大核心焦点展开,避免因次要问题分散庭审注意力,确保辩护力度高度集中,让每一个辩护观点都能直击案件核心争议。
(八)政策精神契合维度:衔接刑事政策与立法目的,彰显辩护的价值导向
刑事辩护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契合当下的刑事司法政策与立法目的,这也是金融犯罪辩护中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维度。律师在本案的辩护中,始终将辩护思路与 “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化解金融风险” 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度衔接,强调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有资产、愿偿债、未造成实质金融风险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审慎启动刑事打击;指出刑法设立骗取贷款罪的核心目的是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非将民营企业的融资不规范行为一律入罪,本案的刑事追诉应充分结合立法目的与司法政策综合研判。通过将辩护观点与刑事政策、立法目的深度契合,让辩护工作不仅有法律依据,更有政策支撑。
(九)社会效果考量维度:平衡司法效果与社会影响,实现三效果的统一
司法裁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更要兼顾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律师指出,本案的审理应充分考量社会效果,对于有资产、积极履行偿债义务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若贸然作出有罪判决,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导向,导致部分债务人产生 “努力偿债却仍被追究刑责” 的消极心理,这种心理不仅不利于地方不良债权的清收,更可能导致更多的债务人放弃偿债,进一步扩大区域金融风险,与 “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 的司法目标背道而驰。从社会效果来看,对本案作出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裁判,不仅符合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更能引导更多的债务人积极履行偿债义务,彰显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金融犯罪辩护的实务启示:专业化路径与核心能力要求
本案的辩护实践,是金融犯罪辩护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典型实践,也为金融犯罪辩护的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实务路径。金融犯罪辩护并非单纯的法律条文解读,而是法律、金融、财务、刑事诉讼程序等多领域专业能力的综合运用,其核心能力要求可概括为法律适用的精准化、证据核查的专业化、程序抗辩的实质化三大方面,这也是金融犯罪辩护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关键。
(一)法律适用的精准化能力:打通法律规范体系,把握金融犯罪的定罪边界
金融犯罪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级、跨领域的特点,既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基本法,也包括《商业银行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等金融监管法规,同时还涵盖了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批复以及相关的刑事司法政策、地方工作指引。金融犯罪辩护律师首先要具备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能够打通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准确把握不同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明确金融犯罪的定罪边界。
如本案中,通过区分 “不良贷款” 与 “重大损失” 的法律定义,否定控方以 “不良贷款数额” 作为入罪依据的主张;通过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时间效力与 “从旧兼从轻” 原则,否定 “其他严重情节” 的入罪适用;通过结合最高法的批复,明确骗取贷款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金融安全,而非单纯的金融秩序。这些辩护观点的形成,均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精准理解与适用之上,也正是法律适用精准化能力的直接体现。
(二)证据核查的专业化能力:融合金融与财务知识,于细节处挖掘辩护线索
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与金融业务、财务核算深度绑定,涉及大量的银行流水、财务凭证、资产评估报告、贷款档案、保证金制度文件等专业证据,若辩护律师仅懂法律,而缺乏基本的金融与财务知识,难以对上述专业证据进行有效的核查,更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证据核查的专业化,是金融犯罪辩护的核心能力之一,要求辩护律师必须融合法律、金融、财务等多领域知识,具备基本的金融业务理解能力与财务核算能力。
本案中,通过核查银行流水发现贷款发放时的扣款行为,通过财务核算梳理出利息垫付、本金超还的抵销事由,通过审查资产评估报告发现资产价值认定的偏差问题,通过解读金融机构保证金制度文件证明金融机构未遭受损失,这些辩护线索的挖掘,均依赖于金融与财务专业知识的运用。可以说,缺乏金融与财务专业能力,就无法实现金融犯罪证据核查的精细化,也难以从根本上对控方的证据逻辑形成有效抗辩。
(三)程序抗辩的实质化能力:坚守程序正义,将程序瑕疵转化为实质辩护成果
在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仍存在 “重实体、轻程序” 的倾向,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程序瑕疵时有发生,但部分辩护律师往往忽视程序辩护,或将程序辩护流于形式,未能将程序瑕疵转化为实质的辩护成果。程序抗辩的实质化,是金融犯罪辩护的重要突破口,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坚守程序正义的理念,精准发现程序瑕疵线索,并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将程序瑕疵转化为阻断控方证据效力、研判刑事追诉必要性的实质辩护成果。
本案中,通过发现侦查人员的资质瑕疵,申请排除相关非法证据,直接削弱了控方的核心证据体系;通过指出立案程序与政策精神的契合问题,审慎研判刑事追诉的正当性;通过直击庭审程序的瑕疵情形,维护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让程序辩护成为实质化辩护的重要支撑。程序抗辩的实质化,不仅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更是实现金融犯罪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
五、结语
本案的辩护过程历时一年,从法院第一次通知开庭,到多次举办庭前会议,多次开庭,最后一次连续开庭三天,庭审时长与辩护强度在当地刑事辩护实践中较为少见,也引发了业内对金融犯罪辩护的深度思考。
本案当事人涉案两千多万元被追诉骗取贷款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经合议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形成了客观研判,因当地同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情况,审委会经多次讨论,最终作出了轻判的裁判结果。尽管本案的裁判结果未能完全契合辩护的无罪主张,但本案中所运用的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辩护方法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成功实现了轻判,也为当事人后续的权利救济奠定了坚实基础。
金融犯罪辩护作为刑事辩护中的专业领域,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 “事实穿透、法律精准、程序严控、政策契合” 的多维融合。杨红伟主任表示:“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犯罪案件日益复杂的当下,刑事辩护律师唯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适用能力、金融财务专业能力、程序抗辩能力,以实质化、精细化、体系化的辩护思路,深耕每一个案件细节,才能在金融犯罪辩护中实现有效辩护,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司法公正,为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贡献专业的法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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