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农村房屋买卖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房屋处分必然涉及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置。宅基地兼具福利属性与财产属性,其使用权的取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紧密关联。这一特点使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尤其在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主体出售的情形中,成为司法实践中需审慎处理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9条明确指出,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包括:其一,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分配与使用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旨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益,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违背该制度设立初衷及相关法律规定。其二,此类转让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宅基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153条,应认定合同无效。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类型辨析
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需首先辨析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
此类合同一般认定为有效。双方具有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涉及使用权向外流转,未突破宅基地的福利保障性质。即便交易导致买方形式上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法院通常认为该规定属行政管理性规范,而非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因此否定合同效力。
(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
对此类合同的效力,各地裁判存在一定分歧。认定无效的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转让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认定有效的观点则侧重认为,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交易未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与相关用途,未损害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买卖
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最为严格,原则上应认定为无效。国家政策与法律精神对此保持明确禁止立场,以防止农村土地资源流失、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权益与农村社会稳定。认定无效的主要理由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国家政策;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专属性和福利属性,城镇居民不具备取得资格;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无效的例外情形
基于尊重现状、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认定合同有效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1. 买卖行为发生于国家明确禁止性规定(如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出台之前,且买受人已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取得相应权属证书,形成稳定社会关系的;
2. 买卖发生后,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依法取得相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 买受人本人虽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配偶、子女等核心家庭成员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可视为代表家庭购买,认定合同有效;
4. 房屋经多次流转,最终买受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流转;
5. 房屋所占宅基地在买卖后因征收等原因已转为国有土地,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已不复存在;
6. 在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特定历史政策允许的情形。
综上,人民法院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逐步形成了以“身份”为核心、以“禁止向外流转”为原则的裁判思路。在坚持原则上认定城镇居民和非试点地区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的同时,通过例外规则的创设,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兼顾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个案处理的公正性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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