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上海黄浦江畔,谁能想到穿个泳装游泳,居然牵出一桩死刑案?当时全国正搞严打,对“流氓罪”查得特别紧,而这个案子的起点,就是附近居民看她穿泳装不顺眼报了警。本来以为就是个小举报,结果一查,居然挖出她跟18个男友有过关系——搁现在听着可能觉得离谱,但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事直接把她推到了死刑边缘。枪毙前她留的遗言,更是让在场所有人愣住了,到底说了啥?这事得从头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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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的严打可不是闹着玩的,针对各种刑事犯罪集中处理,“流氓罪”更是重点中的重点。那时候的流氓罪不像现在这么细,乱搞男女关系、聚众闹事啥的都算进去。上海这边接到举报后,立马派人把那女的带回去问了。一开始可能就是问为啥穿泳装游泳,结果她自己就把跟18个男友有过关系的事说了——搁现在看,这种私人生活可能不会被管,但当时的社会规范和法律可不是这么定的。
办案的人一听这话,赶紧详细记在笔录里,接着就核实这些事实。你想啊,严打要求“从重从快”,所以案子走得特别快。核实完就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一看证据链挺完整,直接就公诉了。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再核对一遍事实和证据,最后就判了死刑——按当时的法律和严打政策,这确实符合“从重”的要求,毕竟那时候对乱搞男女关系的定性就是“流氓行为”,而且数量多了就算严重的。
其实现在回头看,当时的“流氓罪”范围确实太宽了,很多现在看来是私人生活的事,在那时候都算违法犯罪。比如这个案子里,穿泳装游泳本身可能没什么,但加上后面的关系问题,就被凑成了“流氓罪”的情节。严打期间的“从重从快”,也是为了快速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所以案子从举报到执行,时间特别短,没拖拖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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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办案流程其实挺规范的,从接到举报、初步核实、深入询问、固定证据,再到移送审查、法院审理、判决执行,每个环节都按当时的规定来。比如询问的时候,她的每一句话都记在笔录里,后来这些笔录就成了定罪的关键证据。检察院审查的时候,也没漏掉任何细节,确保程序合规。
执行那天,她被押到刑场,行刑前留了遗言。原文里说“惊世骇俗”,但没具体说内容——不过根据当时的官方报道,她可能是对自己的行为有不同看法,或者觉得法律太严?具体内容虽然没详细披露,但当时在场的人都觉得很意外,因为没人想到她会说那样的话。
1983年严打期间,类似的“流氓罪”案件不少,上海和其他地方处理的标准都一样。主要就是针对那些违反当时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是男女关系方面的,只要被认定为“乱搞”,就可能从重处罚。这个案子里的18任男友,就是被认定为“乱搞男女关系”的核心情节,所以才判了死刑。
现在我们讨论这个案子,不是要翻案,而是要理解当时的历史背景。1983年的严打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时社会秩序需要整顿,所以法律和政策都偏向“严”。后来随着法律的完善,流氓罪被分解成了多个罪名,比如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等,范围也窄了很多,不会再因为私人男女关系就判死刑了。这也是法律进步的体现。
其实当时的办案人员也挺无奈的,毕竟政策要求“从重从快”,他们只能按规定来。这个案子从举报到执行,前后时间不长,但每个环节都有记录,判决书上也明确写了罪名和刑罚,符合当时的办案规范。
有人可能会问,穿泳装游泳为啥会被举报?因为那时候的社会风气比较保守,女性穿泳装在公共场合可能被认为“不检点”,所以才有人报了警。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观念和现在的差异,毕竟时代在变,观念也在变。
还有人可能觉得,跟18个男友发生关系就判死刑,是不是太严了?但放在1983年的严打背景下,这确实是符合当时的法律和政策的。后来法律修改后,这种情况就不会再出现了,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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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的遗言虽然没详细说,但能感觉到她当时的情绪——可能是后悔,可能是不满,也可能是平静。不管怎样,这都是那个特定时代下的一个悲剧,也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缩影。
参考资料:《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83年严打纪实》(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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