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方法院对公开开庭案件采取“限制旁听”的措施,引发社会争议和“审辩冲突”。
这令人心生疑窦: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开审判”,还存不存在?违反该项规定,要不要追责、谁来担责?推行20多年的旁听制度,被变相废止了么?
今年2月2日,辽源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许愿蜡烛诈骗”案。笔者注意到,此案曾引发媒体报道和社会广泛关注。庭审期间,法院被曝“占坑旁听”——多位法院领导等人士出现在旁听席,一些从外地赶去的旁听者被拒于法庭外,理由是“旁听席已满”。
有质疑者称,庭前已经沟通协调的旁听,因“被占坑”而未果。由此,他们认为,法院有“欺骗”之嫌,更是戏称本案为“骗子审骗子”。另外,还有知情者爆料,该法庭的部分旁听席位被“临时拆除”(四排座椅被拆去两排)。辩护律师反映“限制旁听”问题反被斥。
辽源中院的上述作为合法合规吗?答案显而易见。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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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确有上述“临时拆除”情形,辽源中院不仅违规、而且违法,这是物理层面的、赤裸裸的“限制旁听”举措,与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开审判”严重相悖!
从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诉法明确,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这里的“一律公开”,可没有给法院授予想公开哪个公开哪个、愿向谁公开向谁公开的“选择性”。
从情理层面,笔者理解该院部分领导同样关注此案庭审。但其旁听权不应“高于”、或应“低于”其他群众。法庭大都有监控录像系统,他们可以在“楼上”通过监控视频观看庭审实况,或者观看庭审录像回放,没必要挤占稀缺的旁听席位。
2月9日,三亚市城郊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备受关注的寻衅滋事案。该案也因旁听问题引发争议。一位远道而来的被告人的亲友未被允许现场旁听,沟通得知,旁听席位留给法院邀请的特殊群体,不同意去视频室旁听的他,“被审判长指令审理期间不得再进入法院”。身为律师的他,一气之下将手中的律师证摔在地上,愤而怒道,“信了一辈子法,却在法庭前信仰崩塌。”
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法院邀请的特殊群体其旁听权“高于”一般群众吗?法律似乎没有这般规定。因此,不存在要“优先保障”特殊群体的旁听权。退一步讲,法院要想“特殊关照”,大可以将案件调整至有更多旁听席位的大法庭审理。
上述案件中,那位律师跟被告人亦师亦友,虽不算直系近亲属,但比很多人更关心和关注被告人的情况。他亲临旁听,不仅对安抚被告人情绪、更对监督和督促法院公正审判,有着其他人无法替代的作用。
遗憾的是,法院不同意他旁听。而被告人也因此与审判人员滋生对抗情绪。此等完全不利于公正审判的举措,三亚市城郊区法院因何为之?
在隔壁法庭观看庭审转播视频,算不算旁听?在笔者看来,严格地讲,这不算旁听。因为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旁听”一词的解释为:“参加会议而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都没进入法庭,如何能算参加了庭审活动。部分期待旁听者选择这种“退而求其次”的方法,实属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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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上述个案及笔者近年来的观察,“占坑旁听”“限制旁听”等这类旁听制度推行中遇到的问题,亟待最高法从顶层设计角度解决,出台更具刚性的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同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
审判旁听制度推行已20多年,是法院为贯彻落实宪法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的一大措施。但是,旁听权可不是哪家法院领导的“自留地”——想让谁听让谁听!
据最高法官网转载《法制日报》的报道——《法院司法公开从顺应潮流到引领潮流》,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我国第一张庭审旁听证。
法院在旁听证上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凭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庭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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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称,第一张庭审旁听证,正式拉开中国法院司法公开大幕。此后,审判公开逐渐成为全国法院共识。
1999年3月,最高法公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明确: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
至此,庭审旁听制度算是从法律规范层面得以确认。
2007年6月,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将庭审旁听进一步细化,规定对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方便其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上述规定,为三亚市城郊区法院安排特殊群体旁听之事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6年,最高法对《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进行修改,明确“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凭身份证,可以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并在第一条中强调要“方便公众旁听”,这从规则层面保障公民旁听权利。
近十年来,审判公开工作时有迂回曲折行迹。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法院往往在旁听席时“搞小动作”,以小法庭或找人占座等方式“限制旁听”,对外则以“旁听席已满”搪塞。
根据2010年11月起施行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法院会根据情况设置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等。而大法庭能容纳更多的人现场旁听。法院对某一案件开庭审理前,大多已知晓或掌握本次庭审是否有多人旁听的情况。小法庭不能满足,可以选择中法庭或大法庭。
另外,最高法在2014年12月9日发布的《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旁听规则的建议”问题的答复》一文中提到,“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视或其他公共传媒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让大量的未到庭的公众,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远程旁听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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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惋惜的是,已被公众熟知和认可的“庭审直播”,如今,往往在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上缺席,甚至是被告人一方多次申请庭审直播的情况下,法院仍不愿直播。而裁判文书公开的情况,近年来也是饱受非议。
如果连审判都不想主动公开、不愿依法公开、不敢实质公开,怎么来确保让群众在每一起个案中“看得见”公平正义?
最后,笔者强调,撰写文章只为观察司法个案、探讨现实问题,绝无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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