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年会表演被辞退?武汉的王先生(化姓)在公司任职十年,被公司以拒演年会节目为主要理由予以辞退。王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该案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内的各项金额合计20万余元。经二审法院调解,公司最终向王先生支付包括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王先生在公司任职已满十年。春节前,王先生所在公司组织员工开展年会表演,遭到王先生拒绝后,公司随即以他“以拒绝参与年会表演彩排及缺席年会活动”为主要理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先生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参加年会并非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强制参与文娱活动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彩排当天他仍在岗完成本职工作,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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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欠发工资20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庭上,公司辩称,王先生日常工作散漫,拒不参加集体活动。年会当天为正常工作日,公司要求全员参加排练,但王先生多次拒绝,且未请假、未到岗,已构成旷工,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王先生反驳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参加活动,彩排当日仍在工作;正式年会前一日晚上,他已被公司移出工作群,导致无法正常上班,属于“被迫旷工”。他强调,参加年会并非劳动者的强制义务,公司强制排练与表演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将王先生拒绝参与排练及年会活动的行为认定属于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合理性,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赔偿金20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支付王先生包括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官:年会表演非工作义务
公司以此开除员工属违法解除
承办法官胡秋俊介绍道,年会表演非工作义务,公司以此开除员工属违法解除。年会不等于工作,拒绝表演不代表违纪。对大多数岗位(如技术、研发、行政等)而言,表演节目并非法定职责,也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年会本质是企业为增强凝聚力而组织的福利性、娱乐性活动,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范畴,员工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参与。公司将“不参加年会表演”直接等同于“消极怠工”或“严重违纪”,是对劳动纪律的扩大化解释,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胡秋俊法官进一步强调,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程序正义不可或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已向员工公示三个条件。企业不能将非工作职责的年会表演强行规定为必须遵守的“铁律”,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签收。本案中,公司相关制度未经规范程序制定与公示,员工亦未确认,因此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判断年会性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若企业将参与年会与考勤、绩效、晋升等挂钩,不参加即面临扣薪、处分或辞退,便是将自愿性福利异化为强制性任务,甚至可能构成变相违法加班。真正的企业文化应建立在尊重与激励的基础上,而非依靠强制与威胁。
来源:极目新闻
编辑:施雨
编审: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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