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26年2月10日,河南省各地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的政策相继发布,其中部分城市明确2026年春节期间可以分时分区燃放,部分城市明确2026年全域全时段禁放(其中部分地市又同步公布了2026年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名单,春节是否可以燃放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最终2026河南省各地市春节烟花燃放政策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仅做参考。
其中郑州、三门峡市已明确分区域分时段限放,焦作已明确区域禁放。燃放分布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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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春节河南各城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地图
郑州市 限放
2026年2月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的通告》郑政通〔2026〕1号,明确燃放时间及区域。
官方政策链接:
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6日(除夕)早7时至2月17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7日(正月初一)早7时至23时;
(三)3月3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区域:
在本市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四环路(不含四环路)以外的管理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四环路(含四环路)以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门峡市 限放
三门峡市主城区(湖滨区、陕州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和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为禁放区域,禁放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以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农历乙巳年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年3月3日(农历丙午年正月十五)24时。
禁放区域范围:北至黄河、南至陇海铁路(陕塬路段至地坑院广场北)、西至禹王路、东至迎宾大道合围区域。允许燃放时间:2026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026年3月3日(正月十五)24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经开区全域禁放:
义马市全域禁放
洛阳市 全域禁放
洛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南阳市全域禁放
南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安阳市 全域禁放
安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濮阳市 全域禁放
濮阳市2026年春节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商丘市 禁放
商丘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漯河市 禁放
漯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开封市禁放
开封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新乡市禁放
新乡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鹤壁市 禁放
鹤壁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平顶山市 禁放
平顶山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信阳市 禁放
信阳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周口市 禁放
周口市2026年禁放烟花爆竹相关官方链接:
焦作市 禁放
解放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解放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2909715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山阳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山阳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3555233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中站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站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中站公安分局(举报电话:294711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举报电话:3653596) 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马村区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给大家带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马村区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储存烟花爆竹。
四、各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新闻媒体及学校等教育机构,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造成后果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对举报内容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110
0391-3128058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5日
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新区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高新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沁阳市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沁阳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沁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沁阳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沁阳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5636001)、沁阳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沁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孟州市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孟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孟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孟州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孟州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8193646)、孟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孟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温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温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温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温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6161861)、温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温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博爱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12350)、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2025年12月24日
武陟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武陟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融媒体中心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武陟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举报电话:0391-7617123)、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通告。
武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修武县关于全域全时段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修武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修武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社区)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修武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7192812)、修武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修武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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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地理地图、各级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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