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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农委最近动作很密。农业法修改基本完成、耕地保护法过了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开始施行。这些不是简单的改条文,而是在重新定规矩,谁能用地、粮食安全的钱谁来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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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快慢
同样是涉农法律,耕地保护法从密集推进到初审只用了一年多,农业法修改虽称基本完成,却要等到2026年才提请审议。这种快慢差别,不光是因为农业法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更关键的是耕地保护有“长牙齿”的硬约束。中央考核一票否决,地方不敢怠慢,所以立法快。农业法修订要建完整的支持保护制度,涉及农业、财政等多部门,还得明确钱从哪来、怎么监管,计划2026年提请审议,周期自然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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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快慢说明了一个道理:有硬指标考核的领域,立法推进往往更优先;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调的立法,周期通常更长。耕地保护法快,是因为它问题导向明确,盯着占补平衡中的占优补劣、生态破坏等具体问题,条文直接堵漏洞。农业法修订想搭一个完整的农业支持保护架子,但钱谁出、事谁干、谁来监督,每个环节都要重新分权分责,自然快不了。
二、大农业观
这次农业法修改,建议将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写入法律。这不是简单的说法更新,而是要强化农业法律定义中对农林牧渔全面发展的涵盖,进一步明确农民从事多种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地位。
《农业法》自1993年通过以来,一直将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纳入农业定义,草原、森林、海洋食物开发早已有法律依据。但实践中长期"重粮轻牧,林业、畜牧业发展相对滞后。大农业观、大食物观作为2017年后强化的政策理念,不是要修改法律定义,而是要调整资源配置和考核导向,推动从粮食安全向食物安全拓展,让草原、森林、海洋食物开发获得与耕地种粮同等的政策重视。
现在考核地方粮食安全,主要看耕地面积和产量。大食物观提出后,学术界建议建立食物自给率指标,将肉蛋奶、水产品等纳入考核体系,但这尚未成为官方标准。对地方政府而言,守住耕地红线已有一票否决的硬约束,难度极大;若再将全方位食物供给纳入考核,涉及多部门协调,挑战会更复杂。
草原、森林既要保生态又要搞生产,平衡难度大。《粮食安全保障法》写入大食物观,要求统筹农业、生态空间,但对生态红线与生产扩张的冲突,只规定了生态优先的协调原则,具体如何操作、补偿标准怎么定,留给地方细化。实践中,禁牧、限伐与牧民、林民生计冲突时有发生,基层执行往往陷入一刀切或睁只眼闭只眼的两难。
三、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法草案明确提出补充完善保护耕地生态措施,这是从保数量到保质量、保生态的大转变。
过去二十年搞占补平衡,很多地方占的是城郊好地,补的是偏远差地,甚至毁林开荒、围湖造田来凑数。这种占好地补差地不仅没保住耕地质量,反而破坏了生态。
新法想堵住这个漏洞,明确要求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的行为。但问题是,生态值多少钱怎么算?毁林开荒、围湖造田造成的生态损失,和补充耕地的粮食产出,怎么算账?法律没有建立生态补偿的市场交易机制,只原则性写了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补偿激励,但钱从哪来、补多少、谁来监督,都没写清楚。
耕地生态补偿和现在的土地财政根本冲突。地方政府卖地收入靠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是指标管理的核心。如果严格执行生态补偿,补充耕地的成本会大涨,地方财政受不了。政策文件反复强调完善占补平衡落实机制,正是因为跨区域交易平台虽已建立,但生态补偿标准、利益分配机制仍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让集体经济组织成了“特别法人”,解决了长期以来的身份尴尬。以前它们不能独立签合同、开账户、打官司,只能由村委会代行职能。但有了法人资格,不等于能正常运转。
最大的障碍是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不分的历史惯性。中国农村长期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混在一起。法律要求两者分开,但分开后谁管事?村委会是自治组织,靠选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组织,靠成员资格确定。现实中往往是同一批人,换个牌子继续干。这种表面分开、实际不分的状态,导致监督机制起不到作用。
更麻烦的是成员资格怎么认定。法律定了户籍、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的大原则,但具体如何把握,还得靠成员大会确认,省里也可以出细化规定。立法前各地确实乱象丛生:有的只看户口,有的只看土地承包关系,有的还搞宗族传统。现在法律统一了三要素,但实践中怎么操作、特殊情形怎么处理,还是留给地方和基层自己把握,容易出现新瓶装旧酒。
成员资格认定直接决定谁能分集体收益,是农村最核心的利益分配问题。法律把这个问题下放给基层自己决定,看似尊重农民意愿,实际上是把矛盾推给了村里。在熟人社会,这种利益分割很容易引发宗族冲突、邻里矛盾,而法院往往以"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受理,打官司的门路不通。
虽然新法明确规定对成员资格认定有异议可以起诉,但实践中法院可能仍以村民自治为由推诿,或者就算受理,判决执行也难,打官司的门路依然不畅。
五、农业保险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经有了修改稿初稿,农业保险法却还停留在研究论证阶段。这种进度差别,主要因为两者涉及的范围不同:机械化促进法主要涉及农业农村部门,而农业保险法需要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监管、林业等多部门协调,还需要明确保费补贴、大灾风险分散等机制,立法难度更大。
中国农业保险曾面临三不困境,但财政支持政策实施后已大幅改善。2025年,保费规模突破1550亿元,覆盖1.25亿户次农户,稳居全球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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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现新挑战。一是财政可持续压力,粮食主产省补贴负担重;二是险种结构待优化,特色险种叫好不叫座;三是小农户参保意愿不足,保障水平仍偏低。物化成本保险仅覆盖种子化肥,不包括人工地租,亩均保额仅两三百元。
中国要制定农业保险法,确实需要明确几个关键问题:是否对主粮作物实行强制参保、保费补贴比例如何确定、中央与地方财政如何分担、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如何建立。这些机制设计较为复杂,涉及财政、农业农村、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协调,需要更充分的论证时间,因此立法进度相对谨慎。
六、农民的声音
全国人大农委通报"累计邀请51人次代表参加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但人次不等于人数,如果考虑重复参与,实际涉及代表可能仅20-3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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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这些代表的具体身份构成未公布。是全国一线工人农民,还是官员、企业家?真正务农的农民在涉农立法中是否有足够声音,值得追问。
中国的涉农立法长期存在一个张力。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小农户,在立法过程中参与度相对较弱。他们缺乏组织化的表达渠道,获取立法信息的能力有限,难以有效提交规范的法律意见。立法机关听取多方意见建议时,农业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的声音更容易被听到,而真正的务农农民声音相对微弱。这种"精英化"的参与结构,使得政策制定中更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化农业,小农户的特殊需求有时被边缘化。虽然《农业法》等法律设有保护农民权益的条款,但在具体政策设计和执行中,小农户仍面临门槛限制、资源获取难等问题。
七、落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农委组织召开实施座谈会,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这种立法、开会、文件的推进方式是中国法律实施的常见路径。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在司法救济方面已有实质性突破: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异议可直接诉讼,权益受侵害可请求法院撤销,还规定了成员代位诉讼权。但在执行层面,这些渠道能否真正畅通、违法惩罚能否落实,仍需观察实践效果。
八、刚刚开始
全国人大农委加快立法,反映的是粮食安全紧迫性在上升。在气候变化、城市化推进等压力下,现有农业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立法守住耕地保护、农民利益等底线。
农业法修改想建立系统的支持保护制度,但钱从哪来、中央地方怎么分担,仍需明确。耕地保护法想守住红线,但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能否被一票否决等硬措施有效遏制,还需观察执行效果。集体经济组织法想激活集体资产,虽已设立三会制衡、财务公开等防止内部人控制的机制,但能否真正落实民主管理,仍需基层实践检验。这些都不是法律条文能自动实现的,需要执法机制、司法渠道、财政体制、考核体系协同配合,才能真正落地。
这些法律能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需求?立法过程若主要由精英主导、实施过程主要靠行政推动,农民可能从权利主体沦为形式上的被管理对象。法律写了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但主体地位不是写出来的,是在具体的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中体现出来的。在成员资格认定、集体收益分配、征地补偿安置这些核心问题上,新法虽已提供诉讼、仲裁等救济渠道,但能否真正畅通、农民能否实质参与,仍需观察执行效果。若渠道不畅、参与不实,主体地位就可能沦为空话。
这场农业立法浪潮,最终检验的标准不是通过了多少部法律,而是农民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是否真正得到了巩固。立法之后,真正的较量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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