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4岁男子为了寻找女友,跑到其小区,从18楼顶楼天台,捡条尼龙绳绑身上从楼顶“空降”,谁知绳子断了,瞬间坠落,人当时就没了,男子父母悲痛欲绝,事后,告上法院,索赔54万,理由是物业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判决让人痛快。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据媒体10日报道,24岁男子陈某某,正值敢爱、敢恨、敢闯、敢冒险的年纪,结果去见女友,整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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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的一个早晨,他为了寻找女友来到某小区。或许是敲门不应,亦或是想给对方一个“惊喜”,他没选择在女友家门口苦等,反而萌生了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念头:他要从18楼楼顶“空降”。
当天,他匆匆停好车,一头扎进电梯,一路直奔18楼顶楼天台。到了天台,他瞅见晾衣尼龙绳,脑袋一热,竟做出个令人意外的举动——顺手捡起晾衣服的尼龙绳,一头系在天台管道上,另一头紧紧绑在自己腰间,然后翻过防护墙,打算顺着绳子攀爬而下。
他或许觉得这是条“捷径”,能快速见到女友,可哪成想,这晾衣绳哪能承受住一个成年男子的重量?随着“嘎吱”一声脆响,绳索应声而断。陈某某还没来得及看一眼女友的窗户,便瞬间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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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在一瞬间发生,陈某某当场心跳呼吸骤停,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生命就此消逝。这场为了爱情的“挑战”,最终以悲剧告终!
事发后,陈某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觉得儿子死得冤枉,认定小区物业公司难辞其咎,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
法院认定,陈某某系原告刘某某、陈某的次子,2000年6月10日出生。2025年4月12日早晨,陈某某前往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寻找女友。当日8点12分,陈某某到事发小区停好车,8点13分进入某幢某单元电梯,8点25分左右到达18楼顶楼天台,随手捡起晾衣尼龙绳,将一端系在天台管道处,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从楼顶的防护墙攀爬而下,因绳子断裂从顶层高空坠下。其心跳呼吸骤停、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去世。
另查明,案涉小区某幢某单元18楼可通往顶楼天台,通往顶楼天台处有小门,该门处于常开状态,顶楼设有防护墙,防护墙高度在1.25米~1.26米,防护墙处及其他位置张贴有“禁止攀爬,危险”的黄色标识。天台上铺设较多公共管道,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在顶楼搭建晾衣架以解决业主衣服晾晒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 本案中,物业公司显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安全设施已达标:楼顶防护墙高度超过1.2米,符合建筑安全标准。它的作用是防止人意外失足跌落,而不是为了防范有人故意翻越。
第二、警示义务已尽到:物业在天台明显位置张贴了“禁止攀爬”的标识。作为一个成年人,看到提醒仍坚持危险操作,属于风险自担,不能怪物业没提醒。
第三、管理行为无过错:通往天台的小门保持常开是为了消防疏散,法律没规定必须锁死。物业无法预见、也无法实时监控到有人会用晾衣绳在18楼玩“速降”。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客观来讲,物业的职责是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天台的门开着是为了消防逃生,防护墙也是按标准建的,甚至还贴了“禁止攀爬”。要求物业预见到有人会用“晾衣绳”当“专业攀岩绳”来速降,这确实强人所难。物业做到了常规的安全提醒,剩下的就该是成年人自律的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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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父母痛失爱子,那心情真是肝肠寸断,都能理解。可话说回来,陈某某作为成年人,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啊。他为了找女友,不顾危险,做出这种自寻死路的举动,这能怪物业公司吗?
陈某某24岁,已经是正常的成年人,却为了找女友做出从18楼“系绳下爬”这种极度鲁莽的行为,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如果这种因为“自己作”导致的悲剧都要别人买单,那不仅对物业不公平,更会助长“我弱我有理、我伤我有理”的不正之风。
这个案例也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为自己的冲动和鲁莽买单。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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