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伊春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行政处罚的公示
违法嫌疑单位:伊春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普新街,法定代表人:刘景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496689426;
经调查查明,2026年1月29日,我大队接到市长热线举报投诉件,大队监督员依法对伊春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普新街,法定代表人是刘景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307007496689426)所管理的南越橘小区5号高层住宅楼开展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单位擅自拆除南越橘5号楼的第10层消火栓阀门组件,导致第10层消火栓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无法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048号),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伊伊消即字〔2026〕第0020号),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经调查,南越橘小区5号高层住宅楼建筑面积7518.17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6,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6〕第0048号)一份、《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伊伊消即字〔2026〕第0020号)一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套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伊春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擅自拆除南越橘5号楼的第10层消火栓阀门组件,导致第10层消火栓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无法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三条之规定,参照《黑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序号6,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决定给予伊春市光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伊春市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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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消防监督科
▌二审:范作伟
▌三审:郑德刚
▌来源:伊美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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