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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资金风险,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则,现就《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不予受理的情形补充通知如下:
一、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二、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三、涉及特定亲属间交易的:二手房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的,不予贷款;
四、涉及离婚后短期内特殊交易的:借款申请人与原配偶在离婚后一年内,双方之间买卖二手房的,不予贷款。前述“一年内”的认定,以离婚登记日期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日期为起始日。
本补充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2月9日
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 胥芬芳
二审 李劼
三审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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