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场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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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己之力为法咨公司正名—————
我看着很多律师在谈什么OTC知识的时候,告诉什么要做好资金审查义务,问一句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靠,你有没有遭遇电信诈骗,并且叫买家录制免责视频,证明买家自愿买U。
好无什么卵用,我们来看一个重庆只做了十天的币商被按头案例。
重庆渝中区和南岸区的小伍和小陈初中毕业,想着做OTC币商倒卖虚拟币赚差价,最后只干了十天,不仅赚的2万多违法所得被追缴,还各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实打实的赔了夫人又折兵。
更关键的是,这案子里藏着不少虚拟币交易的法律坑,今天六叔就一次性给大伙说透。
小伍先是花了500块买了别人实名的 “易优” 虚拟币交易账户,还翻墙上境外浏览器登录,又偷偷拿走亲戚王某的三星手机和微信账号,和小陈一起用这个微信跟买家联系。
俩人也是学习了很多币商的操作手法:在交易账户里挂单卖虚拟币,要求买家必须录制本人视频、用现金存款的方式把钱打到他俩的银行卡里,收到钱后立马现金取出来,再找别人买等值虚拟币,最后把虚拟币转到买家给的钱包链接里。
就十天时间他俩名下4张银行卡牵扯出3起电信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92.7万元,俩人就靠这波操作赚了2万多的差价。
东窗事发后,两人直接主动投案自首,本以为自首能争取轻判,结果俩人在法庭上都不认账。
小伍说自己百度查了倒卖虚拟币不违法,小陈则辩称自己只是提供了银行卡和支付宝,没主动联系被害人,不知道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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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俩的律师看起来也专业,提出的辩护意见一方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俩人主观上不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还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
另一方面认为就算构成犯罪,也应该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俩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但法院不认你这些东西,结合在案证据给出了明确判决,律师的这些辩护意见均未采纳,所以专业的律师不是去读法条,而是要和公诉人、法院法官进行沟通,需要让法官明白OTC币商交易的逻辑。
这里就不得不提虚拟币交易的第一个法律要点:虚拟币交易并非合法投资,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早在2021年就通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其交易炒作活动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很多人以为网上查着 “不违法” 就能放心干,却不知道这种交易本身就处于监管灰色地带,很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
再看法院对罪名的认定,这涉及第二个关键法律知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
俩被告人及其律师辩称应定帮信罪,但法院认为,帮信罪主要是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对已经形成的犯罪所得进行转移、隐匿。
在这个案子中两个被告人要求被害人现金存款、收到钱后立即取现转移,让资金脱离交易平台,直接实现了犯罪所得的转移和性质掩盖,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还有一个重要法律点:“明知” 的司法认定。很多涉虚拟币犯罪的被告人都会辩称 “不知道资金有问题”,但法律上的 “明知” 不仅包括明确知道,还包括应当知道。
本案中,小伍供述教他倒卖虚拟币的人明确说这是灰色地带,资金可能涉及电信诈骗等犯罪,还让他不要用自己身份注册账户、删除聊天记录;
小陈也承认知道交易资金有风险,只是为了挣钱抱着侥幸心理。再加上俩人要求现金存款、使用他人微信账户等反常操作,法院足以认定他们主观上 “应当知道” 资金系犯罪所得,这也是定罪的关键。
所以你让买家录制免责视频毫无卵用,人家在投资怎么可能自己说自己是在遭遇电信诈骗?人家只是在入金环节,当他提不出来的时候才发现遭遇了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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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就属于 “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涉案金额192.7万元,远超标准,这也是俩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重要依据。很多人觉得赚点差价无所谓,却不知道一旦触碰 情节严重”的红线,刑期会大幅提升。
最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决两人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俩人违法所得的2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作案用的手机、银行卡予以没收。
最后六叔再提醒大伙几点虚拟币交易的法律风险:一是不要参与任何虚拟币OTC交易(场外交易),这种交易没有正规监管,极易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的资金转移通道;
二是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给他人用于虚拟币交易,否则可能构成帮信罪;
三是遇到要求现金交易、删除交易记录、使用他人账户等反常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这些往往是犯罪的信号。
法律对虚拟币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只会越来越大,别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赚一笔就跑,一旦触碰红线,等待你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
币商也不是普通人能做的了,真的是危险至极,相反,散户也是一样,币商的资金和行为都这么危险了,你再去参与,不是找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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