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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生sang活,过上向往的生活
亲哥哥去世,
弟弟请假去奔丧,
被公司以“未获批”“擅自离岗”
“不在法定范围内”等理由辞退
这名职工将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三中院披露了这起案件↓↓
事件回顾:
弟弟因哥哥去世请假被辞退,
公司称其“擅自离岗”
2023年4月8日,乔某入职北京朝阳区某养老中心,岗位为厨师。同年8月19日,乔某亲哥哥病危,乔某在微信上向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请假15天,高某表示“批不了这么长时间的假”,乔某表示可以申请不带薪的假期。
8月20日晚,乔某哥哥去世,乔某向高某发微信:“高经理,我原来是想明天再干一天的,现在看来不及啦,今晚上就回去了,准备明早坐火车走,所以向你请假。”
8月25日下午,乔某再次向高某发微信:“高经理,我现在正在返回北京的路上,明天上班。”高某回复:“下周一找我,写辞职信,明天不用进公司。”
8月28日,单位向乔某发送辞退信,载明:“乔某8月21日在未告知病危人员与乔某的亲属关系、未出具医疗卫生部门诊断结果、单位未做好相应工作安排且未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8月25日。单位综合上述因素经研究决定予以辞退乔某。”
乔某认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提出仲裁申请,当地仲裁委于2024年1月3日作出裁决:
单位支付乔某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206.52元;
驳回乔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乔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法院判决:
认定单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判赔7000余元
单位辩称,丧假主要适用于直系亲属,乔某哥哥去世请假不在法定范围之内,且乔某未经同意请假,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将使劳动者丧失现有的工作,故须综合用人单位的业务性质、劳动者违纪情形以及给单位可能造成的损失或影响、适用其他惩戒措施的行为等方面,对解除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审查。
本案中,乔某在亲哥哥病危之际紧急请假,已清晰说明事由并主动申请不带薪事假,其行为既无规避劳动义务的主观恶意,也符合中华民族重视亲情的传统美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紧迫性。
用人单位在知晓员工亲属病危的紧急情况后,既未合理考量事假的特殊性,也未尝试通过调整工作安排等替代方式化解用工矛盾,反而直接以“擅自离岗”为由将乔某辞退,该行为既缺乏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和谐的价值导向。
单位在上诉意见中提到“乔某作为唯一一位老员工,对后厨工作极其重要”。单位在休假审批及后续沟通中,并未体现出对员工的关心关爱。乔某亲哥哥病危去世,向单位提出请不带薪的事假,用人单位不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本案终审后判决养老中心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余元。
劳动微评
亲人离世奔丧是人之常情,也不能期待劳动者在此情形下能以工作为先。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用人单位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
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劳资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将规章制度的刚性约束与人文关怀的柔性温度相结合,在行使管理权时多一分理解与包容;另一方面,劳动者应恪守职业操守,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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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自法治日报、光明日报等,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编辑:高辰菲
审核: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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