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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央视法治在线曝光大同订婚强奸案相关视频,再次将这起案件拉回公众视野。画面中双方的肢体冲突,与法院以强奸罪作出的生效判决相互对照,引发社会广泛讨论。主审法官强调,婚恋关系的核心是“自愿且明确的合意”,任何违背他人意志的强迫行为,都触碰法律红线。但舆论场中持续不断的争议也在提醒我们:当亲密关系中的性自主权、婚姻义务、社会习俗与刑法规则交织在一起,司法该如何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不仅是个案裁判问题,更是现代法治必须回应的社会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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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边界:民法管婚姻,刑法管性侵,二者不可混淆
从法律体系来看,民法与刑法的调整对象本就截然不同,这是理解性冲突与强奸罪的关键。
- 婚姻内部的性冲突,属于民事纠纷与家庭矛盾范畴,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以沟通、协商、调解、家事处理为主。
- 强奸罪是《刑法》规定的严重刑事犯罪,针对的是婚姻关系之外、无特定配偶身份的情形,核心是陌生人或非配偶之间,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姻关系是法律认可的共同生活共同体,夫妻之间享有同居、忠实等法定权利义务。正因如此,婚姻内部的性意愿分歧,本质是家庭内部矛盾,不应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将婚内冲突简单套用强奸罪条文,不仅混淆了民法与刑法的界限,也不符合社会普遍的生活常识。
二、现实困境:亲密关系下性暴力≠刑事犯罪,机械司法易脱离生活
大同订婚强奸案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亲密关系等同于陌生人关系、一刀切适用强奸罪标准的倾向。
双方从相亲、恋爱到订婚,在社会观念中已属于高度亲密的关系。即便存在行为冲突,也更贴近家庭矛盾或情感纠纷,而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性侵犯罪。
当前司法实践中正从“强制导向”向“同意导向”转变,更强调女方是否自愿。这一理念进步之处在于重视个体意愿,但也带来新的问题:意愿本身高度主观、动态变化,尤其在情侣、准夫妻之间,表达往往含蓄、被动、带有妥协性。如果仅以事后陈述或片段行为就认定“违背意愿”,很容易忽略亲密关系的特殊性,把正常的情感摩擦变成刑事案件。
三、核心观点:婚姻内的性冲突归民法,强奸罪归刑法
我始终坚持一个清晰且符合法治逻辑的立场:
婚姻里的性冲突属于民事纠纷协商范畴,属于民法;强奸罪属于刑法,属于没有特定婚姻身份的事情。
任何个人、组织或机构,都无权干涉正常夫妻的性生活,这本就是夫妻双方内部协商、自主协调的私事。只有当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矛盾不可调和、无法共同生活时,才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外人、外部机构以“保护”“性自主权”为名,动用法律强行介入夫妻私生活,表面是为一方撑腰,本质上却是在挑拨离间亲密夫妻关系、破坏家庭,既违背公序良俗,更是极不道德、甚至越权干预私生活的不当行为。
处理涉及强迫发生性关系的案件,必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交往历史、实际场景分情况妥善处置,绝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简单粗暴一概而论。比如情侣之间,只要在亲密关系存续期间,此前已经有过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即便后续出现所谓“强迫性行为”的争议,也不应直接等同于陌生人之间的典型强奸。亲密关系不同,行为性质、社会评价、法律后果就应当有所区别,这才是符合生活常识与司法规律的做法。
这一区分的意义在于:
1. 守住刑法的谦抑性: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只应处理真正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应介入家庭内部的情感与生活摩擦。
2. 尊重婚姻制度的特殊性:夫妻关系基于共同生活的承诺,具有法律赋予的相互配合的特殊性权利义务,与普通两性关系有本质区别。
3. 避免家庭矛盾过度刑事化:将婚内冲突简单定为强奸,不仅破坏婚姻信任,也违背公众对家庭、亲密关系的基本认知。
这并不是纵容暴力。如果婚姻内出现殴打、拘禁、伤害等行为,完全可以按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等处理,但这与强奸罪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四、司法回归生活常识:区分关系性质,实现情理法统一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不脱离生活、不违背常识。
面对亲密关系中的性冲突,司法应当坚持三层判断:
- 陌生人、非亲密关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坚决以强奸罪打击;
- 恋爱、订婚、同居等准婚姻关系,按民事纠纷、情感矛盾、家庭暴力处理;
- 合法婚姻内的冲突,严格限定在民法与家事程序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
保护弱者不纵容暴力,尊重婚姻不机械司法,坚守法律不脱离常识。
结语
大同订婚强奸案与婚内强奸的争议,本质是法律逻辑与生活经验的碰撞。
法律的意义,是维护公平正义,而不是撕裂家庭、否定亲密关系、混淆民、刑法边界。婚姻里的性冲突归民法协商,强奸罪归刑法惩治,这本是清晰的法治底线。
只有让法律回归本位,让司法尊重生活,强迫性行为的认定真正结合亲密程度区别对待,才能真正实现情、理、法统一,让正义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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