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手里握着扎实的证据、占着理,可一审败诉、二审驳回,这种无力感,很多当事人都深有体会。有人忍不住揣测法官徇私偏袒,有人急着翻遍《民事诉讼法》,对着13种再审情形生搬硬套,可递交上去的再审申请,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其实,再审的关键从不是“理由多”,而是“找对理由”。此前我在法院工作期间,曾专门就再审相关事宜与上级法院沟通,当时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如今已修订为第211条,虽明确了13种再审情形,但并非每一种都能顺利启动再审,更不是每一个理由都能实现翻案。
最容易被当事人误解、也最难翻案的,当属大家常提及的“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一项。不少当事人看到法官与对方当事人有简单交流,或是觉得判决结果偏向对方,就认定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但上级法院法官曾明确答复,认定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有一个硬性标准——必须有该承办法官被判刑的生效刑事判决作为依据,仅凭主观怀疑、片面观察,根本达不到再审启动条件,这也是此类再审申请大多无果的核心原因。
还有一种常见误区,就是把“庭审中被法官打断发言”等同于“被剥夺辩论权利”。很多当事人反映,开庭时自己想详细陈述观点,却被法官多次打断、催促,甚至被要求停止发言,于是便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为由申请再审。事实上,这一理由的翻案率同样极低。
法官在庭审中打断当事人发言,更多是为了维护庭审秩序、提高审理效率,而非故意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而且多数情况下,法官都会提醒当事人,庭审中未陈述完整的内容,庭后可提交书面补充材料,确保当事人的意见能够被完整记录、考量。因此,仅凭“庭审被打断”这一点,很难被上级法院认定为“剥夺辩论权利”,再审申请自然难以获得支持。
真正能提高翻案概率、也是司法实践中再审改判最多的,其实是“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这两类情形。法官并非万能,日常审理案件数量繁多、案情复杂多样,再加上个人精力和专业侧重不同,难免会出现疏漏,而这些疏漏,往往就是再审的突破口——很多时候,法官并非刻意不公,只是赌当事人不懂再审套路、找不准问题核心。
先说说事实认定错误,这是最容易出现也最易被忽视的问题。比如,对方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后才提交关键证据,法官为了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就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这就属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完全符合再审条件;再比如一些损害赔偿类案件,由于调查取证难度较大,部分法官未逐一核实损失金额,而是以“酌定”“推定”的方式确定案件事实,却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该认定,这就属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同样是强有力的再审理由。
另一类核心突破口,是法律适用错误。法院的法官队伍中,既有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也有刚入额的年轻法官,还有从其他庭室(如刑庭)调整到民庭的法官,甚至有部分军转干部转入审判岗位,这类法官最容易在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
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2015年、2020年、2021年先后三次修订相关审理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借款利息上限、诉讼时效计算等核心内容均有重大调整。一些新手法官容易想当然地适用现行规则,去审理规则修订前发生的借贷案件,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这类判决一旦进入再审,改判概率极高。
所以,拿到败诉判决后,别忙着垂头丧气、怨天尤人,更别盲目递交再审申请、浪费时间精力。先静下心来梳理案件细节,重点核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只要找准这两个核心,再审就有很大希望实现翻案;如果没有这两类问题,也不妨理性看待司法裁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的终极追求是公平正义,每一份合法诉求都值得被认真对待。如果你的案件遭遇败诉困惑,不确定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不妨多花时间找准问题关键,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再努力一次,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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