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视角解读热点事件
司法实践中,因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观意图难以认定、逃逸情形界定模糊,以及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处理结果的现象有无法律依据等存在一些法律争议。
【背景事件】近日,“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包’事件”有新进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某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来源于网络公开新闻)
针对被动顶包后不澄清事实的情形法律如何界定?不予拘留是否合法?(【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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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判断标准的法律依据:
1、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对“交通肇事逃逸”作出行政层面的定义。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驾驶车辆逃离、遗弃车辆逃离、潜逃藏匿),但始终围绕“逃避法律责任”这一核心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明确了车辆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法定义务: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本质上就是对上述法定义务的违反。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解释》明确界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将“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作为逃逸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明确排除了“单纯离开事故现场”作为认定逃逸的唯一依据。
二、“逃避法律追究意图”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判断的唯一与必要标准
1、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或潜逃藏匿等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能仅凭其客观上离开现场的行为,更要审查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因需要紧急就医等法定原因而暂时离开现场,但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其主观上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仅以“离开现场”认定为逃逸,显然不符合法理精神。
2、“逃避法律追究意图”的认定
主观意图是行为人内心的心理活动。主观意图的认定只能通过其客观行为、案发环境、事后表现等间接推断,不能仅凭行为人单方供述。
第一,考量行为人是否履行事故后的法定义务,事故后的行为表现以及逃避的动机是否合理。
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任何法定义务,径自逃离现场,且事后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未与受害人联系,结合其事故后的潜逃藏匿行为,可直接推断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排除逃逸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必须同时满足:一是主观上,行为人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或自身合法权益等法定原因,无任何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二是客观上,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且事后行为人及时采取了弥补措施(如主动说明情况、配合调查、赔偿损失),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案件查处困难等后果。
第二,考量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明知程度。
判断是否明知,结合肇事时间、地点、路况、视线及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综合评判。确实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无意离开现场,其主观上无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不应认定为逃逸。
三、被动顶包后不澄清事实仍构成逃逸
“即使被动被人顶包,事后也不向交管部门交代和澄清事实,仍然认定为逃逸行为。”
1、被动顶包,是指交通肇事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主动指使他人为自己顶包,而是他人主动提出为其顶包,行为人默认、同意他人顶包,未加以拒绝,也未向公安机关说明真实情况。表面上看不属于典型逃逸行为,但结合其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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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认定为逃逸,关键在于行为人“事后是否向交管部门交代和澄清事实”。
被动顶包后不澄清事实,属于处理程序规定中“潜逃藏匿”的行为,通过默许顶包,隐瞒肇事身份,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查明其肇事事实,无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核心认定标准。
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后果解析 1、交通肇事逃逸的刑事责任:
1)逃逸作为入罪情节
根据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第六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体现了对逃逸行为的严厉评价。
2)不同逃逸情节的刑事责任划分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逃逸作为情节加重犯”的情形,即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实施了逃逸行为,导致量刑升格。
◆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应的是“逃逸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是交通肇事逃逸刑事责任中最严厉的刑事处罚。
3、行为人实施逃逸行为后,又主动投案自首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因其自首而完全抵消逃逸行为的加重处罚情节,应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结合其自首情节确定刑罚。
4、构成犯罪但需同步追究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
2、交通肇事逃逸行政处罚的适用
1)按伤情不同区分罚款与拘留的适用规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该条款明确了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政处罚范围,但未明确按伤情不同区分罚款与拘留的适用标准。
条款明确使用"可以并处" 拘留的表述,而非 "应当并处"。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适用拘留的伤情情形,赋予了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
2)“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地方交管部门的执法标准,根据伤情不同的罚款与拘留的差异化适用规则。
◆受害人仅为轻微伤情(未构成轻伤),且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如财产损失不足五千元),仅适用罚款处罚,一般不适用拘留处罚。
◆受害人为轻伤,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如财产损失五千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适用罚款处罚,可并处拘留处罚。
◆受害人为重伤,且行为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下,不构成犯罪,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适用罚款处罚,并处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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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证记分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的记分标准根据损害后果不同而有区别。2022 年 4 月 1 日之前,旧规定中所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均记 12 分,新规定根据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进行了区分,体现了 "过罚相当" 原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 分:第十条规定: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若逃逸行为构成犯罪,因行为人已被吊销驾驶证并终生禁驾,故无需再适用记分处罚。
(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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