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刚梁
老吴注意到,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小国资法”)里,各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在《国有资产法》草案(“大国资法”)里,规定了国资委具体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相关所有权人职责。
这是国资委职能定位的一个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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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此前撰文认为,《国有资产法》草案将“出资人职责”改为“所有权人职责”,旨在解决“出资人”概念在非企业类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公共设施)上适用性不足的问题,毕竟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不存在所谓“出资人”。所有权人职责这个概念能够更好地全面覆盖,所以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
于是老吴认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变为“所有权人职责”,仅仅是表述方式发生了变化了而已,两者的职能与权利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但是,情况可能并非如此。老吴在后续的研究中发现,针对国资委而言,这不仅仅是概念的变化或者立法技术问题。
首先,草案并没有取消“出资人”的概念。草案仍然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等分别对相关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所以两者不是替代关系。按照草案,对实体类企业国有资产而言,国资委既履行出资人职责,又履行所有权人职责。
因此,这又需要进一步分析:国资委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的表现形式就只是出资人职责?还是说,在出资人职责的基础上,再加上其他职责?也就是说,所有权人职责 = 出资人职责 + 其他职责?如果是这样,那么“其他职责”是什么呢?
设立国资委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但是,国资委的职能定位一直是充满争议的话题。我在新书《国企改革的逻辑》中提到,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改革,目前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实际上履行“老板+婆婆”的职能。其中,“老板”相当于股东职能或者出资人职能;“婆婆”相当于国资监管职能。
2008年出台的“小国资法”,要求国资委做一个“干净的出资人”,这样更符合政资分离、政企分开的原则。业界也希望国资委减少对国有企业的干预,维护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因此,只做“老板”,不当“婆婆”成为当时改革的期待。
但是,根据老吴的观察,新一轮国企改革保留了国资委“老板+婆婆”的职能。体现在,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阶段,确立了国资委“三位一体”职能定位,具体包括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含垂直管理)、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但在“管资本”模式下,“老板”与“婆婆”两项权利都有所削弱。在深化提升行动阶段,“三层架构”遭冷落,加上全面推进“穿透式”监管,国资委的两项职能又都有所强化。
我们如何看待国资委的“婆婆”情结?我在《国企改革的逻辑》中说,有学者认为,“婆婆”职能其实是股东的剩余控制权,是“老板”职能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另一种性质的职能。我们现实中也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即使是私营老板,也经常会深入到私营企业去抓经营管理,这是他们对自己企业负责的表现。
实践中,国有企业如果出了问题,比如安全生产责任,国企债务危机,政府一般都把国资委作为问责单位。因此,国资委作为股东能不管吗?怎么能说是国资委的手伸得太长呢?特别是在改革过渡期,国资委所做的工作,很多都是探索性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标准可参照,因此,需要国资委这样的“婆婆”来把关,需要出资人来行使剩余控制权。
时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经说:国资委对企业是管理经营,是内部的监管,并不是外界所说的那种外围“监管”,就像银监会、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那种行业监管。国资委的重要职能是保值增值,就好比企业的“老板”,是出资人对自己资产的监管,更多的体现在经营方面。
这次草案规定,除了各级政府直接履行的所有权人职责,国资委履行实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包括:应当增强战略协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进科技创新,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显然,这里的“所有权人职责”并不等同于“出资人职责”,因为出资人权利主要是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出资人职责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也主要就是“老板”职能。
而上述所有权人职责除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外,还有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功能使命、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等等,这些似乎更接近一些行政管理职能。
老吴注意到,这里规定的“所有权人职责”,与此前中央文件确立的国资委的定位也基本一致: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实现保值增值。
因此,《国有资产法》草案给国资委的新定位是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突破了此前“小国资法”要求国资委“做一个干净的出资人”的定位,回归与强化了“老板”+“婆婆”职能。因此,可以理解为:所有权人职责 = 出资人职责 + 国资监管等其他职责。
国资委“婆婆”职能长期受到社会诟病,有观点认为国资委手伸得过长,会侵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利于国企经营与发展。
但据老吴了解,国资委方面的担忧正好相反:国企的不当行政干预主要来源于其他行政机关,而非国资委。其他行政机关特别是经济管理部门,对国企不负经营责任,却手握重权,其干预方式也带来各种不良后果;国资委的监管具有专业化、法治化等优势,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行政干预。
因此,不难理解,只有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排他性”的监管,才能真正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国资委等这些担忧也体现在草案对所有权人职责的表述上,比如“增强战略协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草案在这方面的表述,与金融、文化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完全不一样。
总之,对于国资委的新定位,草案的规定与此前文件略有不同,存在一些微妙的变化。但这毕竟只是草案,最终修改会是什么结果,还要取决于各方面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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