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理处主任指使会计代签贷款资料,信贷审批表上冒名签字,银行员工与企业主存在资金往来,这些发生在商丘农商银行的信贷乱象最终导致2900万元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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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一桩历时逾十年的违法发放贷款案迎来终审判决。这起案件不仅造成银行巨额资金损失,更暴露了中小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风险管控漏洞。
这起案件只是农商银行系统信贷乱象的缩影。2025年全国农商行信贷违规罚单超过900件,百万级大额罚单频现。
虚假合同突破风控防线
2013年,商人张某通过精心设计的骗贷方案,以其控制的公司为主体,签订虚假车辆购销合同并伪造发票,分别向商丘农商银行申请2000万元和900万元两笔贷款。
时任长征分理处主任曹某作为主调查人,指派刚入职的信贷员张某甲担任协办。本应严格执行的“双人调查”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沦为形式——二人既未核实购销合同真实性,也未评估企业实际还款能力。
更令人震惊的是,在900万元贷款发放时,由于分理处信贷员空缺,曹某直接指使主管会计在贷款资料上代签,使贷款审批流程的岗位制衡彻底失效。
持续违规操作扩大损失
当2014年两笔贷款相继到期时,张某早已无力偿还,但曹某等人仍通过虚构材料为其办理续贷。
甚至在2016年,已调至梁园分行机关的张某甲仍与曹某以“贷款重组”方式为某丁公司续贷800万元。
2014年续贷过程中,曹某曾冒充张某甲在贷款审查、审批资料上签字。经鉴定,相关贷款材料中,“张某甲”的签名均为曹某所签。
二审改判凸显责任边界
2025年7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曹某、张某甲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均为主犯。
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2013年刚参加工作,银行未进行岗前培训;案涉贷款均受曹某安排以B岗身份参与,无审批权和决定权。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对此给予了部分支持,认为张某甲参加工作时间短,刚入职信贷部门即办理涉案贷款,相对于担任分理处主任的曹某而言,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对曹某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张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系列案件暴露行业积弊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甲、曹某违法放贷案并非个例,商丘农商银行已有多名员工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判刑。
2014年至2016年期间,牛某武以自己及他人名下的四家公司为贷款主体或担保企业,由他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从商丘农商银行骗取贷款共计5800万元。
该银行员工在办理这些贷款时,明知上述企业由牛某武实际控制存在关联,担保人之间重复担保、互相担保,风险很大,仍违法发放贷款。
金融监管总局稽查局局长邢桂君表示,部分机构为追求短期业绩,将“三铁”准则抛诸脑后,给黑灰产势力可乘之机。治理金融领域“黑灰产”需要金融机构扛牢全面风险管理特别是内控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两笔漏洞百出的贷款,从虚假合同到冒名签字,从贷前调查失职到违规续贷展期,暴露出银行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的严峻现实。
这起案件的判决细节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在部分中小银行,表面合规的程序可能掩盖着实质性的风控失效。分理处主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信贷审批“一手清”、岗位制衡彻底失效,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中小银行仍停留在粗放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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