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陈某去宁夏海原县修理风电场的风机,到了4月6日上午10点半左右,他在风机塔筒里掉下来,被送去医院后没能救回来,人就这样没了,之后公司和家属坐下来谈赔偿的事,签了两份协议,一份是关于死亡赔偿的,另一份是额外补偿,加起来一共180万,钱当场就转过去了,协议也全部履行完毕。
几个月后,公司突然改变态度,到陕西扶风县法院起诉陈某家属,说陈某是自己跳下去的,签协议时公司被欺骗了,属于重大误解和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协议并归还180万元。公司提出的证据包括一份当地会议纪要、陈某手机里的网贷催款短信、他与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张据称是遗书的手机照片,以及一份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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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原告提出的证据存在明显不足,会议纪要只是内部讨论的草稿版本,不能作为正式结论使用,关于排除他杀的表述并不能直接等同于确认自杀,那份遗书照片的真实拍摄时间无法得到有效确认,其内容完全基于个人主观感受,无法证明家属在签署协议时已经知情或存在隐瞒行为,网贷记录和聊天内容只能反映部分背景情况,这些零散信息根本无法串联成完整的自杀证据链条,法院特别指出这份和解协议是在双方签署并履行付款义务后才出现争议说法,法律上不允许用事后提出的理由去推翻已经生效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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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判决不服,便向宝鸡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官更认真地查阅了事故调查报告,发现报告结论是“与企业安全管理无直接关系,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这意味着不认定为工伤,但未明确说明陈某的死因。报告中虽提到“蓄意结束生命”,但这仅是调查人员的主观推测,缺乏尸检报告、目击证人及塔筒内监控等实际证据支持。综合所有材料,仍无法证明陈某是在工作期间主动跳下塔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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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让人想起2025年底广州程序员高广辉的经历,他当时三十二岁,在视源股份公司工作,后来在宿舍猝死,公司最初只提供人道帮助,拒绝承认这是工伤,家属随后公开细节,说高广辉每月底薪只有三千元,平均每天工作十四个小时,随时要待命,连系统登录记录都不肯交给人社局,公司总说要员工抗压能力强,其实把过度加班当成正常情况。
陈某的案子中,公司没有走工伤认定的流程,直接和家属私下谈赔偿,赔完又反悔,高广辉这边,公司把补偿包装成善意举动,实际上是在回避法定责任,两个案子看起来不一样,其实都藏着同一个套路,只要员工死得不太典型,比如不在工位上、不是当场出事、没有目击者,企业就倾向于把事情往个人原因上推,先把责任撇清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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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坠落时有没有挣扎动作,塔筒内部是否传出异常声响,他生命最后时刻的思绪活动,这些细节都无从考证,公司掌握的证据材料就像缺失一半的拼图,却要强行拼出"自杀"结论,法院当然不会采纳这个说法,签署协议当天家属可能确实以为是场意外事故,公司方面也可能真心想要尽快处理完毕,但事后重新追究责任时,仅凭推测和零散信息很难获得法律认可。
距离事情发生快一年了,那180万还在家属账户里放着,公司那边也没再提第三次起诉的事,只是每次看到类似的新闻,总会让人忍不住想,如果企业平时多关注员工的状况,比如定期做心理检查,不把“扛得住”当成考核的标准,或许就能减少这种事后扯皮的情况,不过这些想法已经超出原来的话题了,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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