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拆责任主体的推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这么一个案例:《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强拆主体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而认定》,入库编号是2023-12-3-003-005。裁判要旨称:“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好,对我们老百姓有利。遭遇强拆的当事人有时会遭遇这样尴尬的局面:有关行政机关不承认自己组织实施了强拆行为,甩锅推责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村委会、拆迁公司,极个别的甚至还由个人来承担责任,给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很大困难。对于遭遇这样尴尬的当事人,这个入库案例可以说是一个福音。
有的网友可能会说(也的确有网友这样说过):“我们国家又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就是不按这个案例判,那有什么办法?”的确,我们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并非不重视判例的作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总之,有这么一个入库案例,总比没有强。最起码,它给我们老百姓多了一个说理的理由。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