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今天的重磅爆料了:
![]()
【#订婚强奸案电梯视频首曝光#】#认定席某强奸关键证据披露##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十大案件#2023年12月25日,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后席某提出上诉。2025年4月16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上诉人席某与被害人经当地婚介机构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席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电梯里的一段视频显示:席某死死拽住吴某的手臂,吴某曾试图挣脱却无济于事。女孩的无助与决绝反抗、肢体的激烈拉扯,在这段视频画面中清晰可见!
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杨晓忠介绍,订婚的第二天,席某约吴某去两个人的婚房去看一看,傍晚的时候,不管吴某怎么反抗,席某还是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
![]()
视频的时间和强奸行为的时间是吻合的,“有图有真相”。除此,还有其他证据:床单上留下的两人混合DNA鉴定结果、吴某身上清清楚楚的淤青、被拉扯下来的窗帘……等等。足以判罪。
所以我就好奇了,网上那么多网民为强奸犯叫屈,你们到底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吵吵吵,是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
2025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收录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作为指导性案例,明确“订婚不意味着对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的裁判原则。
最高法在该案中进一步确立了两项核心裁判要旨:
一、“订婚无性权利”原则:无论双方是否存在婚约关系,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则直接否定了“订婚即默认性同意”的传统观念,从法律层面切割了婚俗与性自主权的关联。
二、程序与实体的双重约束:明确泄露不公开审理案件信息将追责,并强调定罪依据需符合“证据确实充分”标准。
由此,也很好解释了,为什么这次视频是首次曝光,而不是在之前舆情热度高的时候曝光——因为该类案件系不公开审理,相关信息本来就不应该随意公开。
为什么现在又选择曝光了?因为,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席某构成强奸罪。此时公开视频,不会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确保案件处理全程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避免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潜在影响。
同时,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法院全面审查了包括电梯视频在内的所有证据,认定其真实、合法且与案件关联。公开视频前,需确保司法程序已充分认可其证明力,避免因证据争议引发二次舆论风波。简单说,盖棺定论,就可以曝光视频了,因为经得起任何检验了。
此次公开视频直观呈现被害人的反抗,以“有图有真相“来打破部分网民对事实的错误认识,更是对个别带节奏账号的无情打脸。
二审宣判后如今公开视频,还可借助判决的权威性共同引导舆论走向。视频内容与法院认定事实一致,能强化公众对司法结论的信任,避免因证据提前曝光导致舆论先入为主,干扰案件公正处理。
还有更关键的原因,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根据现实需要,发布相关信息,以正视听,廓清迷雾,也是行政机关的责任。
虽说订婚强奸案是司法机关的案件,不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但就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和错误认识,司法机关也可参照该精神予以澄清,同时,当地政府也有责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旗帜鲜明地辟谣。
对网络乱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加强分析研判,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
今日央视新闻曝光视频,是对订婚强奸案舆情事件最好的“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掷地有声,一言九鼎。
至今,网上还有很多席某的拥趸,面对今日之视频,你们还有什么辩经的?说出来听听?呵呵。真理只有一条,若要说歪理,歪理有一万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