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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一位大妈开无牌、无保险、无驾照的“三无”电动车闯红灯横穿马路时,被正常行驶的李女士驾驶的轿车撞上,导致老俩口多处骨折。老俩口起诉李女士并索赔70多万元,最后法院判李女士赔款老俩口36万元。
这一判决,引发了网民的不解和热议。
法院的法理是,依据“优者风险负担原则”,机动车更危险、避险能力更强,必须多尽义务,保护弱势方生命权。也就是“生命权大于路权”。
法院解释,大妈闯红灯直接导致事故,被认定负50%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李女士绿灯正常通行,但因未减速观察,承担33.3%的次要责任,后座大爷也承担16.7%的责任。
法院的这个判决,让我们联想到了两件事。
一是那个曾经引发全社会深思的“搀扶老人”事件,为什么后来搀扶摔倒老人的美德不见了,就是因为这个案例压制了美德和正义,很多人不敢伸手相救了。
二是碰瓷事件,如果按这个案例判决,碰瓷者何苦冒被识破而被抓的风险在路旁找车碰瓷?直接在十字路口闯红灯过马路不就实现目标了吗?
“生命诚可贵,正义价更高”,当有人用“生命”要挟“正义”的时候,如果要“正义”一味让步,这个世界还会有“正义”吗?就像哪个“扶老人”的经典案例,为什么现在很多人遇到摔倒的老人不敢上前搀扶?还不是因为那个搀扶老人的正义者被“不正义”了吗?
“生命至上”这是无可争辩的最高原则,但如果有些人不顾自己的生命、甚至有意要用其生命做赌注,通过伤害别人图谋私利,那么,在这种“生命”和“正义”之间,应该选择什么呢?
这个案件的判决或将导致比“搀扶老人”案更负面的影响,因为这个案件为碰瓷的人提供了免受处罚而得到赔偿的途径。
因为驾驶电动车闯红灯就等于和正常行驶的车碰瓷,但在非红灯路段碰瓷,其碰瓷者要承担完全责任,还要进行处罚。这个案例告诉碰瓷的人,可以到十字路口闯红灯“碰瓷”,因为这样“碰瓷”,既可以得到赔偿,还可以避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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