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一起纠纷。老唐在儿子小唐与儿媳小谢婚姻期间,分三次向小谢账户转账合计650万元,备注均为“购房款”,该款项用于购买一套登记在小谢名下的学区房。后小夫妻感情不和,老唐以儿子儿媳借款不还为由起诉,要求偿还6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了儿子小唐签名的借条。
老唐称,该款项系儿媳以打胎相要挟所借;小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儿媳小谢则辩称,该款项系因小唐隐瞒婚史、怀疑胎儿身份等过错,老唐为弥补其委屈并感谢其生子而赠予其个人的财产,并非借款,且借条无其本人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唐仅能提供小唐出具的借条,无证据证明小谢知晓、同意该借款或事后追认,案涉款项所购房屋亦非基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所需,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故判决驳回老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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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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