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下周进入准休假模式,工作计划中,三次看守所会见,下周宣判后释疑会见,两当事人节前送温暖,法院拖延数月,安排节后开庭,疏导抚慰、提供情绪价值有必要。
两案庭审延宕,对法院没意见,反而认定法官责任心重,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感触来自与法官工作联系。两案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案件事实问题不大,法律适用争议明显。
罪轻辩护的某网络传播犯罪案,检方量刑建议适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条款,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适用明显和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背离,检方适用司法解释被两高后续司法“批复”覆盖,司法实践对类似犯罪行为,不再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适用10年以上刑罚,人民法院案例库两则入库案例为据。
各位辩护人没少提书面法律意见,没少和检方承办人沟通,起诉书仍认定各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起诉后,法院注意到法律适用争议,建议检方补充侦查。原以为检方能从善如流,依据新司法文件、司法判例规则,更改情节特别严重刑罚适用,未料想,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方称除非证据事实出现变化,不会变更起诉内容。
将情况告知其它辩护人,一致认为办案人员过于固执,对明显错误刑罚适用,在法院要求补充侦查情况下,坚持不作变更,看来只能到审理阶段据理力争,某同行很是不满,若适用重刑判决,我当事人会上诉到底、申诉到底。
检方坚持重刑指控底气在何处,律师提供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并非检察院指导案例,检方可以不执行?两则参考案例法律适用依据为司法解释后两高“批复”,非法院一家之言。两则入库参考案例,一为二审改判案例,再是一审判决案例,法院裁判没采纳检方情节特别严重刑罚适用条款,检方并未提出抗诉,莫非这次检方要尝试法院的态度?辩护人有入库案例在手,何惧之有?
检方机械司法,坚持重刑指控,惯性在于“面子”,当事人利益次要,无法言说的小心思:指控刑罚就高不就低,法院采纳最好,只要不判无罪,法院不采纳刑罚建议,不属错案。
检方真没有办错案?依据证据事实,本案为单位犯罪,检方起诉六名自然人,未起诉被告单位,并非疏忽,故意为之。单位犯罪案,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责,两名被告人非主管人员,亦非直接责任人员,案发前新入职公司员工,无证据证明两人在职期间,单位仍存在犯罪行为。
依据证据裁判原则,辩护人应对两名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很遗憾,一名被告人未请律师,法院指派法援律师,对起诉书照单全收,另一被告人辩护人未从单位犯罪责任主体论证被告人无罪,着实便宜了检方。若换作本律师,定穷追猛打,增检方麻烦,还当事人公道。
有人说本律师批评检方,存在偏见,并不认同,从不泛泛而论,道听途说。宁可重刑指控不被法院采纳,不愿作有利于被告人指控,惩治犯罪高于保障人权惯性思维,亟待革新,回归秉承客观公正诉讼立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